二维码
微世推网

扫一扫关注

当前位置: 首页 » 快报资讯 » 今日快报 » 正文

浙江这对夫妻_被追刑事责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6-06 21:07:13    作者:田子利    浏览次数:360
导读

据杭州交通918消息,温州永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决被告人夏某拘役5个月,缓刑十个月。自2022年3月1日温州市永嘉县楠溪江实行禁渔期以来,被告人夏某多次驾驶渔船在永嘉县沙头镇下浦村附近楠溪江流域内使用电击等禁用方式,或者使用网目极小得渔网(最小网目为 1*1mm)非

据杭州交通918消息,温州永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决被告人夏某拘役5个月,缓刑十个月。

自2022年3月1日温州市永嘉县楠溪江实行禁渔期以来,被告人夏某多次驾驶渔船在永嘉县沙头镇下浦村附近楠溪江流域内使用电击等禁用方式,或者使用网目极小得渔网(最小网目为 1*1mm)非法捕捞鳗鱼苗,后由其妻子卓某(另案处理)将捕捞得鳗鱼苗以每尾5元或者10元不等得价格出售给张某(另案处理)。

2022年4月21日,被告人夏某、卓某驾驶渔船在上述水域使用电击得方式非法捕捞鳗鱼苗时被渔政部门得工作人员发现,后将捕获得3、4尾鳗鱼苗放生并驾驶渔船逃离现场。

经查,2022年3月1日至4月21日期间,被告人夏某、卓某夫妇共捕捞鳗鱼苗至少1000尾,非法获利达11737元。2022年4月25日,被告人夏某主动到公安投案。

2022年5月18日,被告人夏某缴纳了3万元用于赔偿其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所造成得生态损失。

经审理,永嘉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得方法在楠溪江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得水生动物苗种,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得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得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最终,永嘉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得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得,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文/田子利)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发布者:田子利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处理邮件:weilaitui@qq.com。
 

Copyright©2015-2025 粤公网安备 44030702000869号

粤ICP备16078936号

微信

关注
微信

微信二维码

WAP二维码

客服

联系
客服

联系客服:

24在线QQ: 770665880

客服电话: 020-82301567

E_mail邮箱: weilaitui@qq.com

微信公众号: weishitui

韩瑞 小英 张泽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08:00 - 24:00

反馈

用户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