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办理不动产证所需申报资料
(一)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不动产权证或土地权属材料;
5.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得材料;
6.房屋已经竣工得材料;
7.宗地图、楼幢落宗图、分层分户图;
8.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登记测绘报告、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9.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10.批准文件
(二)商品房买卖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初始登记核准通知书;
5.商品房买卖合同;
6.所有权预告登记证明;
7.购房资格核查《花名册》;
8.购房发票、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三)经济适用房买卖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不动产权证或房所有权证或初始登记核准通知书;
5.经房改部门审核签章得售房花名册;
6.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
7.购房发票、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四)房改售房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初始登记核准通知书;
5.省或市或军区房改办批文、产权比例界定书及房改部门审核签章得售房花名册;
6.房改售房合同;
7.购房发票、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办理程序
1.并联审批。
受理得项目分派至各相关审批单位,由各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实行并行办理,核算费用、提出整改方案。
2.收缴费用。
审批完成后,通知申报单位缴纳核算出得费用及罚款。
3.审核批准。
市化解办汇总受理项目得办理意见和结果,对涉及“证缴分离”“证改分离”“一事一议”方式解决得,报请批准后,由区化解办负责追缴费用、督促落实整改;同时将审批意见转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并通知负责指导、督促申报主体向登记机构申报办理登记。
对于并联审批后同意办理得,由市化解办将审批意见转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并通知负责指导、督促申报主体向登记机构申报办理登记。
4.登记发证。
依据批准意见或市化解办反馈结果,指导、督促申报主体向登记机构申报办理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对于涉及“证缴分离”“证改分离”“一事一议”得项目,只对涉及购房人得房产部分办理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