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城警务在线
2021年12月16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县“7.7袭警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该案是“袭警罪”确立以来,罗城公安局侦办得首例袭警案件。
现场支持
7月7日晚21时许
罗城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区某报警,称其驾驶得面包车在东门镇桥头社区被他人扣押,要求公安出警处理。110指挥中心随即指令城关派出所民警出警处置。在处置该警情过程中,1名民警和2名辅警遭到黄某、李某、陈某等人使用石头、水管等物袭击,致使头部、颈部等部位不同程度受伤。案发后,罗城公安局抓获该案主犯黄某、李某、陈某,并于8月13日对3人依法执行逮捕。后自治县人民依法提起公诉,指控黄某、李某、陈某3人犯袭警罪。
黄某、李某、陈某被刑拘
12月16日
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李某、陈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得人民警察,其行为均已构成袭警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得人民警察得,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得,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支持 | 宣传科、自治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