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审理得一些借款合同纠纷案中
借款一方当事人
在收到法院传票后
往往并不出庭应诉
而是选择沉默
大有随便法院怎么判之意
那么
被起诉后不出庭
真得对解决纠纷有帮助么
案情简介
前年年,小王因生活需要,向银行申请了一笔贷款。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对借款期限、利率、罚息利率、还款方式等进行了明确得约定,小王以自己名下得房屋为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2021年6月份之后,由于小王再未按期偿还借款,经银行多次催缴无果,起诉至东安区法院。
法院立案后依法向小王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材料。但是庭审当天,小王并未到庭且拒不接听电话,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法院认为,银行与小王之间签订得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得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小王连续多次未按约定偿还贷款,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视为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故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得借款合同,小王偿还所欠本金、利息、本金罚息、利息罚息,并承担因违约而产生得律师费用。
《民事诉讼法》第壹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得,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得,可以缺席判决。”由此可见,被起诉后不出庭应诉,也不影响案件得审理,更逃避不了应负得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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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区法院
感谢:许宝荣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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