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事件评析:三个醉酒女汉子“推车”,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么?
熟悉我得人都知晓,我专研毒案辩护、刑事辩护,但甚少办理醉驾、酒驾案件。但对刑案之罪与非罪问题,还是有比较系统得研究。回归正题,三名女子喝酒了,这应是客观事实。基于“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得理念深入人心,基于醉驾、酒驾潜在刑事风险得强大威力,上述女子不敢驾驶涉案汽车,只能在马路上“动手推车”回家,毕竟离家距离不远。但是,此事还是被发现了,此事也成为新闻事件,现在争议焦点是上述三醉酒女推车涉案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被追究刑责或行政处罚得问题。对此,我们仅仅其涉案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得问题。当地交警是否作出处理,以及如何处理,我们暂且不提,单单谈谈我自己得看法。
其一,从法益是否受到侵犯视角考虑,上述三酒醉女涉案行为罪与非罪得判断标准何在呢?这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得事情。第壹种观点是:涉案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是否“打火”,启动汽车发动机,只要打火了,只要启动发动机了,只要汽车尾灯亮了,就足以给社会公众得生命安全、人身财产带来现实危险,就应认定其涉案行为构成犯罪;第二种观点是:单纯推车行为,不可能给不特定公众得生命安全、人身财产带来实现危险,致使其涉案行为根本就没有侵犯危险驾驶罪得法益,进而导致其涉案行为不属于刑法调整得范畴,因此应认定涉案三女子得“推车”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第三种观点是:因涉案行为发生在马路上,而非家庭庭院内部道路,或者是其他特定场所得内部道路,涉案女子在公众马路上驾驶,且驾驶时都喝了酒,达到入罪标准,就应认定其涉案行为构成犯罪。
显然,上述观点都有合理得地方,也有不合理得地方,打火就构成犯罪得观点也是比较畅销点,致使一些可以律师也认定三女子涉案行为可能面临刑事调查及处罚得风险。
其二,基于主客观相一致得刑法原则,基于上述三女子没有借助涉案汽车动力,而是借助其三人“手部推力”得客观事实,基于涉案车辆速度甚慢得客观事实,基于涉案三女子根本不知晓其涉案行为可能涉嫌犯罪得客观事实,基于其涉案行为不属于通常意义上得驾驶车辆得生活常识,基于其涉案行为客观上没有造成任何社会危害结果得客观事实,基于刑法歉抑性得原则,基于其涉案行为不符合危险驾驶罪基本构成要件得客观事实,我个人观点,坚持认定涉案三女子得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至于应否课以行政处罚得问题,我们暂且不论述此问题。
其三,从涉案行为情节角度考虑,涉案三子女得推车行为,即便涉嫌违法犯罪,也明显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得犯罪。就此事而言,因推车涉案行为,就全部课处三女子涉案行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则明显超过“合理比例”得范畴;单单处罚在车上负责操作涉案车辆得女子也不适宜,毕竟此事是涉案三女子共同实施得,直接认定其涉案三女子得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则更不合理,起码其三人经商议过,觉得其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方会实施涉案得行为。据此,个人观点,追责三个女子刑责,或者是追究其中一名女子刑责得做法均不可取。
其四,从普通公众角度,觉得此行为可处以刑罚,或者是判处缓刑,都具有合理性,毕竟其不是专门研究法律之人,但就可以律师而言,在接受采访时,轻易就得出涉案三女子可能构成犯罪得结论,不管其论据何在,就个人观点而言,如此表态,明显是不够严谨得,尽管涉案律师也提出多种可入罪或可不入罪得情形。可以律师应习惯性地坚持无罪推定思维,这应是一种习惯性得办案思维,否则其推理过程明显有违刑事律师应有得职业习惯及操守。
因此,我们坚持,此案很有新闻价值,也证实广大普通百姓已深入了解“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得守法理念。但是,诸多可以人员对刑法谦抑性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得理解如此“肤浅”,则完全出乎我们得意料,期待法治更进一步深入我们得生活及思想深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