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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法修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20 11:40:15    作者:微世推-实习杨玉    浏览次数:337
导读

小提示:欢迎从本订阅号底菜单的环保智库(或者从微信发现界面右上角放大镜搜索中输入“环保智库”)中点击访问环保智库,该智库收藏了环保部发布的许多不同行业企业的《环境守法导则》等,同时新增“新环保法配套办

小提示:欢迎从本订阅号底菜单的环保智库(或者从微信发现界面右上角放大镜搜索中输入“环保智库”)中点击访问环保智库,该智库收藏了环保部发布的许多不同行业企业的《环境守法导则》等,同时新增“新环保法配套办法及新司法解释等”敬请查阅.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省内跨市转移危险废物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鲁环函〔2017〕66号

 

济南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省内跨市转移危险废物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济环〔2016〕10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了修改,将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修改为:“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原则,省内跨市转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市环保局可不再征求接受地设区市环保局意见,但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2月10日

来源:
 
(文/微世推-实习杨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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