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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这4种人要分清!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0-22 02:21:34    浏览次数:233
导读

民间借贷的主体主要是出借人和借款人,但许多情况下还有其他关联人参与,如担保人、居间人、介绍人、见证人等,这些关联人因行为性质和法律地位不同,权利义务也各不相同。一、相关案例(一)见证人还是借款人?林某

民间借贷的主体主要是出借人和借款人,但许多情况下还有其他关联人参与,如担保人、居间人、介绍人、见证人等,这些关联人因行为性质和法律地位不同,权利义务也各不相同。

一、相关案例

(一)见证人还是借款人?

林某系南京市一房地产开发商。2014年5月6日,经朋友李某介绍,认识了在日照市岚山区经营海产品生意的王某,并借给他100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当日,王某向林某出具借条一张,李某也在借条上签了字。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能按时还款,林某遂将王某和李某告上岚山区法院,请求判令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林某向法院提供了该笔借款的借条,借条显示,李某虽未与王某一样标明身份证号和手机号码,但确实在“借款人”下方签了名,且姓名前未做任何标注。法庭上,李某辩解道,林某和王某互相不认识,自己介绍了他俩认识,100万元不是小钱,为了打消林某的疑虑,能借钱给王某,自己才签了名。

2015年4月底,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知道见证人签字与借款人签字在法律上须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和后果。诉讼中,李某一直以自己是见证人的身份提出抗辩,但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6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应不予支持。

“本案中,李某在借条上签名时,却紧挨着‘借款人’下方签名,且未在其姓名前注明‘见证人’字样,说明其认可自己借款人的身份。”法官说,另外,从其签名位置的上下对应程度来看,其签名完全符合交易习惯中对借条上借款人签名的格式要求,故应认定李某为借款人,与王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介绍人还是保证人?

2004年5月,被告潘某、王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淮滨县吉庙乡开办大米厂,因资金不足,让被告李某帮助借钱。经李某介绍,原告王某先后借给潘某、王某某共计23万元。借款时双方约定月息1分,由潘某分别向王某、崔某出具了借条,李某在借条上署了“介绍人”,王某某将其原写给王某的借条抽回后撕毁。崔某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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