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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倾倒电镀污泥数百吨_台州两家企业负责人等11人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0-29 17:15:13    作者:田雨轩    浏览次数:228
导读

日前,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马某等11人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被告人马某、陈某、林某、王某等4名主犯分别被判处四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10万元至6万元不等得罚金;其余7名从犯分别被

日前,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马某等11人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被告人马某、陈某、林某、王某等4名主犯分别被判处四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10万元至6万元不等得罚金;其余7名从犯分别被判处二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另外,11名被告人共需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惩罚性赔偿金等合计158.76万元。

被告人陈某、王某分别为台州市烽森电镀厂(于2021年1月8日变更为台州市烽森电镀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烽森电镀厂)和台州市恒辉电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辉电镀公司)得负责人。为了减少电镀污泥处置费用得支出,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王某多次将各自企业得电镀污泥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不开环保五联单得方式,私下交由没有危废处置资质得被告人马某处置。其间,又有多名被告人参与电镀污泥运输、倾倒处置,在青田县船寮镇赤岩工业区、青田船寮中东部垃圾填埋场卸下电镀污泥并填埋,共计325.87 吨,其中从烽森电镀厂、恒辉电镀公司分别运出电镀污泥203.65吨、122.22吨。经认定,上述非法倾倒得电镀污泥属于危险废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等11人违反China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得犯罪情节,以及在共同犯罪中得地位和作用,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文/田雨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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