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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机违法上路碾压共享单车_判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12 13:54:12    作者:叶锦添    浏览次数:303
导读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交通肇事案,一挖掘机违法上路,碾压共享单车造成骑车人身亡事故,挖掘机驾驶员及雇主被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挖掘机违法上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交通肇事案,一挖掘机违法上路,碾压共享单车造成骑车人身亡事故,挖掘机驾驶员及雇主被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挖掘机违法上路

碾压共享单车驾驶人

感谢从泉州交警支队丰泽大队了解到,2020年12月8日上午,大队接到支队指挥中心转来得警情:丰泽区云鹿路云山小学附近,一辆挖掘机撞倒了一辆自行车,骑车人被碾压。

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发现驾驶挖掘机得是1999年出生得刘某,当时他正驾驶肇事得无牌轮式挖掘机从丰泽区云石路停车场前往晋江一工地作业,行驶到丰泽区云鹿路云山小学路段向右变更车道时,与骑车人陈某所骑得自行车发生碰撞,致陈某倒地后被挖掘机碾压,造成陈某受伤及共享单车损坏得交通事故。陈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民警了解到,刘某没有机动车驾照,也没有挖掘机操作证,但其老板杜某明知刘某无证,在2020年9月,还雇佣其驾驶挖掘机作业。

驾驶人承担事故主责

与雇主双双入刑

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刘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轮式挖掘机在肇事路段借道变更车道时,未让所借车道内行驶得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壹款、《福建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壹项之规定,是造成本交通事故得主要原因;陈某骑行无牌自行车违法进入肇事路段机动车道行驶,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是造成本交通事故得次要原因。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挖掘机,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杜某指使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造成一人死亡得重大交通事故,也构成交通肇事罪。驾驶人和雇主双双入刑。

另外,被告人杜某与死者陈某得家属达成调解,赔偿对方349000元钱。

交警部门提醒:

挖掘机不可单独上路行驶

泉州交警支队丰泽大队民警提醒,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等China标准得规定,挖掘机属于轮式自行机械车,用于场(厂)内工程作业,一般无法取得机动车号牌,因此依法不能单独上路行驶。

此外,此类车辆重心高、稳定性差,刹车技能相比一般机动车辆较弱,且存在不小得视线盲区,上路行驶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因此原则上应当使用平板车转运。

fm1007福建交通广播

 
(文/叶锦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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