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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预防和化解军警民纠纷的办法和措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4-19 10:36:57    作者:微世推-于娜    浏览次数:869
导读

台州文件 台市委办〔2002〕57号 台州军分区 关于印发《台州市预防和化解 军警民纠纷的办法和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台省部属各单位,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台州文件 

台市委办〔2002〕57号 

  台州军分区 

关于印发《台州市预防和化解 

军警民纠纷的办法和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台省部属各单位,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驻台各部队: 

《台州市预防和化解军警民纠纷的办法和措施》已经市委、、台州军分区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台州 

台州办公室 

台州军分区 

2002年6月6日 

台州市预防和化解军警民纠纷的办法和措施 

切实加强军警民团结,严防军警民纠纷,巩固和发展“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新型军政军民关系是新形势下创建双拥模范城(县)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有效地预防和处理军警民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台州经济和社会发展二次腾飞和驻台部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特制定台州市预防和化解军警民纠纷的办法和措施。 

一、加强教育,进一步牢固军政军民关系的思想基础 

军地双方都要把加强军政军民团结,预防军政军民纠纷作为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驻台部队要经常对官兵进行我军性质、宗旨、拥政爱民、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等优良传统教育;地方要反复对人民群众进行“军队向前进,人民是靠山”、“军民团结如一人,试看天下谁能敌”和拥军优属的教育;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讲清“没有一个人民的军队,便没有人民的一切”和“人民军队人民爱,人民军队爱人民”的道理,引导广大官兵和人民群众自觉克服各种影响军政军民关系的模糊认识,真正从思想上、感情上重视军政军民团结。军地双方都要把“视人民为父母,把驻地当故乡”和“视军队如长城,把军人当亲人”作为行动的准则,切实牢固加强军政军民团结、预防军政军民纠纷的思想基础。 

二、经常分析,及时将影响军政军民关系的不良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要建立军政军民关系情况分析制度、军政军民情况通报制度和军地互访制度,军地双方一旦发现影响军政军民关系的不良苗头,均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通过摸清情况,交换意见,加强教育,化解矛盾,及时把存在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强化管理,堵塞引发军政军民纠纷的各种漏洞 

(一)从严格干部队伍的管理抓起,从地方党政机关和的职能部门抓起,充分发挥各级干部的作用,特别是有关职能部门如工商、税务、城管、公安、环保等在预防纠纷中的模范带头作用。遇有问题,一定要讲大局、讲政策、讲纪律、讲方法、讲维护军人的形象,妥善处理,严防因处置不当而引发大的事端。 

(二)从落实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和法律法令抓起。驻台部队各级领导机关要特别重视远、边、散、小的单位和“鼻子底下”的兵,加强8小时以外、节假日的管理,要严格请销假制度,严格控制人员外出,严格对外出人员的纪律教育,从根本上消除发生纠纷的隐患。 

(三)从建立健全共防共管制度抓起。驻军在千人以上的县、市、区都要建立由当地驻军与公安机关联合组成的军民纠纷督察队,定期不定期地开展督察,形成预防军民纠纷的有效机制。 

四、遇有纠纷,及时妥善予以处理 

(一)处理军政军民纠纷,军地双方都必须从维护国家利益和有利于内部稳定出发,坚持“团结——协商——团结”的方针和顾全大局、主动协商、严于律己、互谅互让、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妥善解决。 

(二)一旦发生纠纷,要立即予以制止,防止事态扩大。军地双方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要亲赴现场处理,及时制止无关人员围观,做好双方人员的劝导工作,尽快脱离接触,撤离现场。事后不论责任在哪一方,军地双方均要派人参加联合调查组,由双方领导和主管部门协商处理解决,不上交矛盾。对发生的纠纷,军地有关单位均要切实向上级报告,不得隐瞒不报,严禁弄虚作假,把责任推给对方。 

(三)处理纠纷,要实事求是地区分责任、分清是非,本着严于律己、多作自我批评的原则,对当事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对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依据国法军纪和有关政策规定,从严从速处理,不袒护、不姑息迁就。 

(四)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要紧紧依靠当地党委、和有关部门妥善予以解决,严禁煽动老乡、“哥们”、同事和群众参加斗殴。严禁采取报复性的行动,严禁动用枪械、警具和其它器械参与军民纠纷,违者将予以严肃处理。 

(五)军地双方对参与纠纷的有关人员作出处理后,应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对方,以利稳定对方人员的心理,促进问题的解决。同时,均应主动做好纠纷的善后工作,沟通感情,消除隔阂,增强团结,防止留下后遗症,发生新的更大的纠纷。 

(六)对军地之间的纠纷,市内新闻单位不得报道,不得向市外新闻单位投稿。 

(七)发生纠纷的有关单位和上级领导、机关,要认真进行分析检查,从中吸取教训,改进工作,促进团结。 

 
(文/微世推-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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