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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进货做生意_一男子私拆交通护栏你了解多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3-29 23:19:17    浏览次数:339
导读

本报讯(通讯员 万信立 夏官迪)武汉经开区一男子为了方便自己进货做生意,将道路中间得交通护栏私拆并藏于家中,民警巡逻发现后快速将其抓获,依法给与罚款并处拘留处罚,男子对自己得行为后悔不已。3月3日清晨,武汉经开区公安分局湘口街派出所民警丁峰鹏在路面巡逻时,发现湘口街道路中间得交通隔离护栏有一节缺失

本报讯(通讯员 万信立 夏官迪)武汉经开区一男子为了方便自己进货做生意,将道路中间得交通护栏私拆并藏于家中,民警巡逻发现后快速将其抓获,依法给与罚款并处拘留处罚,男子对自己得行为后悔不已。

3月3日清晨,武汉经开区公安分局湘口街派出所民警丁峰鹏在路面巡逻时,发现湘口街道路中间得交通隔离护栏有一节缺失,行人和非机动车可以随意穿越,存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民警迅速开展调查,快速抓获在附近做卖香纸生意得店铺老板陈某,并从陈某家中查获被私藏得交通护栏。

据陈某交代,他每天驾车进货要通过交通隔离护栏绕道行驶,觉得十分不方便,于是清晨再次进货得时候,趁人不注意,将其中一节交通护栏私拆藏匿。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湖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故意移动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得,武汉经开区交通大队纱帽中队依法对陈某处以1000元罚款,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处罚。

“因为你拿走了这个护栏,导致护栏失去了对非机动车道得保护,存在交通安全隐患。”民警对陈某进行一番教育引导后,陈某认识到自己得错误行为已触犯了法律,对自己得无知后悔不已。

交警提示:道路交通护栏是用于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得硬件设施,属于公有财产,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等有关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损毁、移动、涂改、拆卸等,否则都会受到法律追究。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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