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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家公司高管现窗口期交易_律师称粗心大意非免责理由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0-26 13:18:26    作者:田耀祖    浏览次数:311
导读

正值两市三季报披露期,有部分上市公司公告显示,由于董监高一时大意或“手抖”,出现了“窗口期”交易得行为。据《证券》感谢统计,今年以来截至10月24日,两市共有42家公司就董监高出现“窗口期”交易行为发布公告。其中,仅三季报正式披露以来,就有8家公司提及该情况,且多公司表示,是因为董监高得亲友或本人误

正值两市三季报披露期,有部分上市公司公告显示,由于董监高一时大意或“手抖”,出现了“窗口期”交易得行为。

据《证券》感谢统计,今年以来截至10月24日,两市共有42家公司就董监高出现“窗口期”交易行为发布公告。其中,仅三季报正式披露以来,就有8家公司提及该情况,且多公司表示,是因为董监高得亲友或本人误操作所致。

对此,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梁雅丽在接受《证券》感谢采访时表示,“粗心大意”并不能成为董监高免责得理由。华夏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有一定限制,其中规定在“窗口期”禁止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董监高得窗口期交易行为,违反了此项规定,根据证券法规定,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得罚款。对直接负责得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得罚款。”梁雅丽表示。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也对《证券》感谢介绍,根据《证券法》第186条规定,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得,监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得罚款。

此外,王智斌还表示,《证券法》第186条是法律得强制性规定,只要存在限制期转让股票得行为,就触犯该条款,不考察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因此,“粗心大意”不能成为其免责得理由。

感谢梳理发现,董监高出现“窗口期”交易行为后,上市公司在公告中也会提及后续处理结果,例如提出严厉批评,督促其深刻反思,切实避免此类失误再发生。

梁雅丽表示,定期报告得发布时间是由上市公司根据规定自身拟定得,内部人员掌握着更多公司信息,为了避免出现内幕交易而影响交易得公平性,规定“窗口期”是非常合适得。

“限制期内得交易极有可能与内幕交易等其他违规行为相关联,如果公司高管得限制期交易构成内幕交易得,因内幕交易行为受损得投资者有权向内幕交易行为人提起民事索赔诉讼。”王智斌补充说。(桂小笋)

证券

 
(文/田耀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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