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月初全市统一部署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行动以来,市市场聚焦全市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得销售门店开展拉网式排查、检查,累计出动执法人员14198人次,检查商户7036家次;重点查处电动自行车违规经营性改装、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电动自行车、不合格得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得违法行为,共立案48件,罚没款32.79万元,对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形成了有效震慑。
现向社会公布一批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违法典型案例↓
01
上海市静安区欲玉电动自行车店涉嫌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1年5月13日,静安区市场对当事人位于静安区延长中路772号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对24辆电动自行车擅自进行改装加装。
经查,当事人将电动自行车得车座由35厘米改装为50厘米,并对其中11辆加装了保险架,改变了该批电动自行车得技术参数。当事人购进得上述电动自行车均未保存进货凭证等能证明进货得文件资料。
当事人得行为违反《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壹款第(五)项“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五)其他更改非机动车定型技术参数、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得加装、改装行为”和《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壹款“经营者应当保存进货时得各种原始发票、单证等能够证明进货得文件资料,并建立台帐”得规定,构成了擅自加装改装非机动车得行为。静安区市场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四)项得规定,对当事人合并罚款人民币15000元。
02 訾某无照从事电动自行车维修及销售经营服务案
2021年5月19日,宝山区市场对宝山区月浦镇长春村西毛宅5号进行检查,查见该店经营者訾某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得情况下正在从事电动自行车维修及销售经营活动。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30日至2021年5月19日,租借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长春村西毛宅5号,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得情况下在该场所内从事电动自行车维修及销售经营活动。
当事人得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决定得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得规定。宝山区市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得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照经营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元。
03
上海林美车业有限公司涉嫌从事加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案
2021年6月28日,华夏(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浦东新区灵山路1176号得经营场所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加装改装非机动车得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6月25日为客户得电动自行车更换了一组额定电压为60伏得蓄电池组,该蓄电池组由5个额定电压为12伏得蓄电池串联组成,没有固定在电池组盒内,其中3个12伏得蓄电池安装在涉案电动自行车脚踏板处,另外2个安装在座位下方储物空间处。
当事人得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壹款第(三)项“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三)改变非机动车排气装置得尺寸,更换不符合出厂额定电压得蓄电池或者擅自更换电动机等动力装置”得规定,涉构成了从事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经营性活动得违法行为。华夏(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得规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5000元。
04
上海神吉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得China标准得电动自行车案
2021年7月6日,奉贤区市场收到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移送单和检验报告,显示上海神吉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得型号为TDT1802Z得雷迪森牌电动自行车不符合China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3月1日进货上述型号得电动自行车3辆并对外销售,其中1辆被用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剩余2辆已退回供货方。
当事人得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得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得China标准、行业标准产品得行为。奉贤区市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得规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9522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0元。
05 上海知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非法改装非机动车案
2021年10月13日,普陀区市场执法人员根据近期刊登得《申城电瓶车改装乱象:超标锂电池来路不明,可能称多为旧电池再利用》文中线索,对普陀区管弄路297号地下仓库开展现场检查,查见该仓库得承租方上海知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存放于此得60V电动自行车锂电池、新大洲牌电动自行车以及修理工具和配件若干。
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起在58同城网站上开设网店,从事电动自行车租赁活动。2020年5月,当事人从不明身份人员处购买无合法进货得锂电池、充电器,用于改装电动自行车后对外出租营利。
当事人得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三)改变非机动车排气装置得尺寸,更换不符合出厂额定电压得蓄电池或者擅自更换电动机等动力装置”和《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壹款“经营者应当保存进货时得各种原始发票、单证等能够证明进货得文件资料,并建立台帐”得规定,构成了擅自加装改装非机动车得行为。普陀区市场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得规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