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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列出禁止姓负面清单_法官_检察官_律师公开_透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27 15:58:51    作者:田和文    浏览次数:320
导读

中新社上海12月10日电 (感谢 陈静)上海市司法局联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联合《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接触交往行为得实施办法》(下简称《实施办法》)。感谢10日获悉,三部门列明27项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得禁止性负面清单。除现任法官、检察官和专兼职律师外,《实施办法》还将离任法官、检察官

中新社上海12月10日电 (感谢 陈静)上海市司法局联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联合《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接触交往行为得实施办法》(下简称《实施办法》)。

感谢10日获悉,三部门列明27项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得禁止性负面清单。除现任法官、检察官和专兼职律师外,《实施办法》还将离任法官、检察官、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律师事务所聘用得秘书、行政、人力资源、信息技术和风险管控等工作人员以及法院行政人员一起纳入监管,进一步规范其交往接触行为,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关于法官、检察官得禁止性规定有16项,包括:禁止收受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礼金、礼品、消费卡、奖品、奖金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以及由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支付应由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得费用。《实施办法》禁止法官、检察官干预和插手司法案件,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谋取不正当诉讼利益或者损害其合法权益;禁止其故意向律师办案工作、案件秘密或其他依法依规不得得案件信息等。

《实施办法》关于律师得禁止性规定有11项,包括:禁止律师请求法官、检察官打探司法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得案件信息;禁止向当事人明示或暗示与法官、检察官具有特殊关系,以及在公共场合或通过传媒明示或暗示与司法、法官、检察官具有特殊关系等。

《实施办法》还对离任法官、检察官规定了5项禁止行为,包括:禁止其承办与曾经参与办理过得案件有关联得法律事务;禁止为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牵线搭桥,充当司法掮客;采用隐名等方式,规避从业限制,违规提供法律服务等。

采访中,感谢了解到,除禁止性负面清单外,《实施办法》还系统构建了法官、检察官、律师正当交往、良性互动机制,包括:定期会商、互督互评、联合查处等,力求“疏”“堵”结合,建立健全法官、检察官与律师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监督、平等交流得良好关系,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之间公开、透明、规范接触交往。(完)

华夏

 
(文/田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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