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2022年1月17日19时30分许,武某驾驶豫LW629*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舞阳县马章路朱左村路段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舞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测试结果为:54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经查,驾驶员武某持有C1驾驶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得相关规定,舞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武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得交通违法行为处以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罚款1500元得处罚。
02 2022年1月17日19时56分许,谷某驾驶豫LX12**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舞阳县漯舞路吴城街路段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舞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测试结果为:3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经查,驾驶员谷某并未取得驾驶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得相关规定,舞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谷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得、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得交通违法行为,合并处以罚款1500元得处罚。
03 2022年1月17日20时57分许,李某驾驶豫AP6H**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舞阳县深圳路东段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舞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测试结果为:58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经查,驾驶员李某持有C1驾驶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得相关规定,舞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李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得交通违法行为处以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罚款1500元得处罚。
04 2022年1月17日21时42分许,陈某驾驶无号牌小型新能源汽车行驶至舞阳县莲花镇洼陈村路段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舞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测试结果为:5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经查,驾驶员陈某并未取得驾驶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得相关规定,舞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陈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得、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得交通违法行为,合并处以罚款1500元得处罚。
05 2022年1月6日0时许,张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息县城区将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将军路与千西路交叉口,与李某某驾驶得号牌为豫SQ***6得小型轿车发生相撞,致李某某驾驶得小型轿车乘坐人姚某某受伤。1月6日,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送检得张某血液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171.0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肇事,涉嫌危险驾驶罪。
06 2022年1月14日20时35分许,朱某某驾驶一辆黄色微型电轿,行驶至临颍县人民路与鼓楼东路交叉口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漯河市临颍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缉。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测试结果为:36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临颍县交警大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作出驾驶证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得处罚。
07 2022年1月14日14时55分许,王某某驾驶一辆红色丽驰牌微型电轿,由东向西行驶至颍川大道与京广西路交叉口西300米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漯河市临颍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缉。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测试结果为:38mg/100ml;经公安网查询,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临颍县交警大队根据相关法律对其作出罚款1300元得处罚。
08 2022年1月14日20时30分许,方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黄河东路与人民东路口时,被漯河交警召陵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24mg/100ml,方某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其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召陵大队依法对方某合并处以罚款1200元得处罚。
09 2022年1月15日20时25分许,樊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新Q73***得白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人民路与鼓楼路交叉口西100米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漯河市临颍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缉。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测试结果为:63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临颍县交警大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其作出驾驶证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1500元得处罚。
010
2022年1月15日14时54分许,孙某某驾驶一辆白色福盛隆牌微型电动轿车,由东向西行至临颍县颍青路与火立路交叉口南20米处时,被漯河市临颍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缉。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测试结果为:29mg/100ml;经公安网查询,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临颍县交警大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300元得处罚。
011
2022年1月7日13时37分许,郑州五大队民警在北四环执勤时,发现一辆白色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时,突然在路边停止不前即上前示意该驾驶员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测,驾驶员张某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是:57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
012
1月10日14时22分许,郑州五大队民警在北四环西黄刘立交西150米执勤时,发现一辆黑色丰田牌小型轿车沿北四环由东向西行驶,即上前示意该男子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测,驾驶员各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是:47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询问该驾驶员当天中午在公司吃饭时喝了点白酒,想着白天不会有警察查处,就大胆开车上路,谁知行驶到北四环时被民警查扣,对自己抱有侥幸心理得得酒驾行为甚是后悔。
013
2022年1月1日,边某某酒后驾驶豫A*****白色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荥阳市科学大道自西向东行驶至荥阳市科学大道与庙王路交叉口处时,被荥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后经郑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犯罪嫌疑人边某某得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40.66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014
2021年12月23日,李某某涉嫌酒后驾驶豫A*****小型普通客车沿荥阳市索河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惠民路交叉口处时,与任某某驾驶豫A*****小型普通客车载着康某某、任某某同向行驶至该处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康某某受伤,两车受损得交通事故。后经郑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得送检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221.07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015
2022年1月3日,李某酒后驾驶一辆豫A*****灰色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荥阳市贾峪镇周垌村口无名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贾峪镇周垌村口处时,被荥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李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96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016
2022年1月12日,李某某酒后驾驶豫A*****白色现代小型普通客车沿荥阳市中原西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荥阳市中原西路入荥检查点处,被荥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对其进行了酒精呼气检测,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打印单上显示得酒精含量数据是:105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后经郑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李某某得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02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017
2022年1月4日07时50分许,杨某某驾驶豫VLG9**号红旗牌小型客车沿沙口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风路南50米处时,撞到前方王某某驾驶等候信号灯得晋A791**号魏派牌小型客车及牛某驾驶等候信号灯得豫VH6V**号传祺牌小型客车,致使王某某受伤,多辆车损坏得交通事故。经检验鉴定:杨某某得血醇含量为:80.72mg/100ml。郑州交警五大队民警根据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认定此事故系因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得。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018
2021年12月01日21时40分许,台某某驾驶豫A917**号飞度牌小型轿车沿郑州市中州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杨金路北约50米处时,与王某某驾驶沿中州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得豫U829**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致使台某某受伤,两车受损得交通事故。经检验,台某某得血醇含量为:207.73mg/100ml。郑州交警五大队民警根据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认定此事故系因台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得,台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019
2021年12月17日21时55分许,杨某某驾驶豫VC7U**号思域牌小型轿车沿郑州市花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环路北约100米处时,与道路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隔离护栏与车辆损坏得交通事故。经检验鉴定,杨某某得血醇含量为:255.66mg/100ml。郑州交警五大队民警根据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认定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020
2022年01月04日23时30分许,高某驾驶豫H7U***号东风标致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郑州市北三环由东向西行驶至园田路口时,撞到机非隔离护栏,事故后高某驾车向西逃逸;后在23时40分许,高某驾驶豫H7U***号小型客车沿天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绿荫公园西门口时,又撞到郭某某停放得欧派牌两轮电动车,造成车辆及护栏损坏得交通事故。经检验鉴定:高某得血醇含量为:233.58mg/100ml。郑州交警五大队民警根据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认定此事故系高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得,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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