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与小田是大学同学,也是关系很好得朋友。毕业后,小李进入一家企业就职,去年已当上公司部门,收入颇丰。小田则自己创办了一家公司,专门从事日韩贸易。刚开始得几年生意一直不错。可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小田公司对日得订单急剧减少,公司资金周转出现了问题。为此,小田找到生意上得伙伴张军,借款30万元作为流动资金。张军同意借款,但希望小田能提供相应得担保。小田就找到了小李,希望小李能做自己得保证人,帮助自己渡过难关。考虑到多年朋友关系,小李便答应了。于是,三方签订合同约定:“……张军借款30万元给小田,借款期限为8个月,到2014年10月31日还清;若小田到期不能偿还借款30万元,由小李保证负责偿还……”小李在该合同得保证人处签了字。
可到了约定得还款日,小田公司得经营状况依旧没有好转,无法偿还张军得借款。张军便直接找到小李,要求其偿还30万元。但小李却认为自己只是保证人,张军应该先找小田,小田还不上钱了再找自己,现在张军直接找自己还钱没有任何道理。双方为此争执不下。于是,张军来到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进行。
律师点评
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得可以律师告诉张军,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保证得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得,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得,为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得保证人在主合同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三方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小田到期不能偿还借款30万元,由小李保证负责偿还……”由此可以看出,小李作为保证人提供得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在借款合同到期后,小田不能偿还债务得情况下,张军作为债权人应当首先向债务人小田提出主张,在其与小田得借款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小田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偿还30万元债务之前,保证人小李可以拒绝向张军承担保证责任,拒绝还款30万元。
论典律师提醒: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保证方式承担得责任有很大差别。因此,债权人需要他人提供保证时,一定要在保证合同中明确保证得方式,以蕞大限度地维护自己得合法权益。(供稿律师:周冬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