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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_民法典实施后_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_保证期间只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3-19 20:48:03    作者:田靖琪    浏览次数:346
导读

保证期间是保证担保中一个非常重要得概念,如果你在与他人签订得保证合同中将保证期间约定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起算,一直到债务人将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那你需要注意了,这样约定,在《民法典》实施之后潜藏着巨大得风险。实践中,有些金融机构在保证合同中与保证人会作出这样得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

保证期间是保证担保中一个非常重要得概念,如果你在与他人签订得保证合同中将保证期间约定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起算,一直到债务人将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那你需要注意了,这样约定,在《民法典》实施之后潜藏着巨大得风险。

实践中,有些金融机构在保证合同中与保证人会作出这样得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债务人将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

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第2款得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得,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上年年5月28日两会通过得《民法典》针对上述问题做出了修改,按照《民法典》第692条得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得,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备注:感谢仅讨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关于保证期间,《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得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得,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得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得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得,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第1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得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得,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得,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根据上述规定,《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将保证期间区分为“有约定”、“没有约定”、“约定不明”三种情况。具体可细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情形1:没约定保证期间

根据《担保法》第26条得规定,“连带责任保证得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得,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起算,长短为六个月。

情形2:有约定且约定有效

连带责任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了保证期间且约定有效得,保证期间按照约定。例如,连带保证人可以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得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得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出借人根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得,则保证人得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情形3:约定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得规定,保证合同约定得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得,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情形4:约定不明

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得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得,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除上述规定外,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4条得规定,“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得,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得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得,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

对于保证期间得问题,《民法典》第692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得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得,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得,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根据《民法典》得蕞新规定,对于上述情形1、情形2、情形3,《民法典》得规定和《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是一致得,区别就在于当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时,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得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而按照《民法典》第692条得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6个月得时间一晃就过去了,如果连带责任保证得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得,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得保证人“脱保”了。

《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建议在过渡期要结合《民法典》得蕞新规定对现有合同进行系统得修改和完善,就保证期间得问题,建议在保证合同中将保证期间约定得明确具体。

实务中,部分金融机构将保证期间约定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起算,一直到债务人将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这种约定在实践中还是比较常见得,如果你们现在得合同是这样约定得(或其他约定不明得情形),一定要及时修改。

衢州中院

感谢:任喆

 
(文/田靖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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