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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出资不实股东对公司享有债权时,在执行中不能同等受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17 20:39:27    作者:策划部-姚凯    浏览次数:305
导读

本文由作者赐稿并授权公众号保全与执行[Zhixinglaw]重新整理编辑并发布,转载务必在文首完整醒目注明作者姓名-单位和来源(侵权必究);若有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本文进行修订和调整的,请以新规为准。【最高人民


本文由作者赐稿并授权公众号保全与执行[Zhixinglaw]重新整理编辑并发布,转载务必在文首完整醒目注明作者姓名-单位和来源(侵权必究);若有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本文进行修订和调整的,请以新规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出资不实股东因向公司外部债权人承担出资不实的股东责任并被扣划款项后,不能以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与外部债权人就该款项进行分配


 
(文/策划部-姚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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