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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 嫡长子继承制和宗法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04 16:27:12    作者:微世推-李红华    浏览次数:346
导读

门道提示:农历五月二十一周的先祖起源于黄帝族,在夏朝时,周族首领弃为“后稷”,负责管理农事,故而,周族是一个善于农业耕作的部落,这大大促进了周的经济发展。至周文王时,周已发展成为一个可与殷商抗衡的大诸

门道提示:农历五月二十一

周的先祖起源于黄帝族,在夏朝时,周族首领弃为“后稷”,负责管理农事,故而,周族是一个善于农业耕作的部落,这大大促进了周的经济发展。至周文王时,周已发展成为一个可与殷商抗衡的大诸侯国。文王是周朝历史上卓有政绩的统治者之一。他在位期间,在军师姜尚的辅佐下,开始了“翦商”的准备,先后灭耆、邗、崇等国,又迁都于丰(今西安市西南),于是完成了对商都的钳形包围。在迁都后的第二年,文王卒,其子姬发继承王位,即赫赫有名的周武王,继续周朝的灭商行动。武王九年,周于孟津大会诸侯,并与诸侯结下同盟,共同讨伐商纣。

此后,武王又打败商军于牧野,攻占商都朝歌,结束了商朝的统治。

继承制

周朝的王位继承制度基本是承袭商末,但有了比较重要的发展,这就是在“文王世子制”的基础上确立了嫡长继承制度。所谓的“文王世子制”,就是周文王在位时确立武王为世子,文王不在国内,武王代行国政。这种世子制度当时还是处在初创阶段,武王死后由周公旦摄政6年,返位于成王时才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和预先册立太子的制度。根据嫡长子继承制度,择立太子的标准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这就是说,在后妃所生的诸子中,必须确定嫡后所生诸子的优先继承地位,而且要以嫡后所生的长子来继承;如果嫡后无子,在众多妃嫔所生的庶子之中,要择立妃嫔家世有一定社会地位的庶子作为继承人,而不以其是否年长。这种择立太子的标准一经出现,便在其后约3000年的时间内被遵守为正统的定规。

宗法制

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维护贵族统治的一种制度,它由原始的父系家长制血缘组织,经过变质和扩大而成。……按照宗法制度,周王自称天子,王位由嫡长子继承,称为天下的大宗,是同姓贵族的最高族长,又是天下上的共主,掌有统治天下的权力。天子的众子或者分封为诸侯,君位也由嫡长子继承,对天子为小宗,在本国为大宗,是国内同宗贵族的大族长,又是本国上的共主,掌有统治本国的权力。诸侯的众子或者分封为卿大夫,也由嫡长子继承,对诸侯为小宗,在本家为大宗,世袭官职,并掌有统治封邑的权力。卿大夫也还分出有“侧室”或“贰宗”。在各级贵族组织中,这些世袭的嫡长子,称为“宗子”或“宗主”,以贵族的族长身份,代表本族,掌握政权,成为各级政权的首长。

宗法制度是由氏族公社制中的父系家长制直接演变而来的。其主要作用是用规定宗族内嫡庶系统的办法以确立并巩固父系家长在本族中的地位。此制度的最大特点是,以始祖的嫡长子一系的嫡系世代相承为大宗,其余各代庶子为小宗。

宗法制度的基础是奴隶制大家族,周王和各级贵族都是奴隶制大家族的族长,每个奴隶制大家族具有共同的姓氏,共同的直系祖先,共同的宗庙,共同的墓地,有互相保护的义务……

 
(文/微世推-李红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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