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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经典案例之「非法使用窃听_窃照专用器材罪」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0-04 14:46:58    作者:本站小编:杨旭    浏览次数:335
导读

【重点先析】《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基本案情】2018年7月25日,在封丘县公开招聘小学教师考试过程中,被告人韩某成伙同李

【重点先析】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25日,在封丘县公开招聘小学教师考试过程中,被告人韩某成伙同李某、李某飞组织王某辉、戴某弟、刘某明、王某、何某杰、黄某祥(上述八人均已判决)收集参加考生信息,后联系参加考生承诺包过,并与孙某霞等38名考生签订包过协议,在考试过程中使用窃听、窃照器材为签订协议的考生传输答案。

造成封丘县公开招聘小学教师工作延迟三个月,并给公信力造成恶劣影响。经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其使用的窃听、窃照器材具有隐蔽收听、发射大功率无线信号功能。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成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法院判决】

被告人韩某成为帮助他人通过招教考试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考试信息泄露的严重后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韩某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韩某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法律构成要件,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的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后果、认罪悔罪表现,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成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5日起至2022年7月14日止)

【微法简评】

注意区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区别。本案例所述罪名必须使用了窃听、窃照的专用器材,且必须造成严重后果。而组织考试作弊罪则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且按刑法规定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规定处罚。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文/本站小编:杨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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