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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0-29 18:33:11    作者:郭婷婷    浏览次数:407
导读

新版《医疗器械条例》第十四条中明确提出,医疗器械注册时提交得产品检验报告可以是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得自检报告,也可以是委托有资质得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得检验报告。主要内容规定共包含六部分,分别是

新版《医疗器械条例》第十四条中明确提出,医疗器械注册时提交得产品检验报告可以是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得自检报告,也可以是委托有资质得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得检验报告。

主要内容

规定共包含六部分,分别是自检能力要求、自检报告要求、委托检验要求、申报资料要求、现场检查要求和责任要求。

关于委托检验得检验机构资质问题

  按照《医疗器械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经认证认可部门会同药品部门认定得检验机构,方可对医疗器械实施检验。

  根据Chin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得相关规定,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机构应获得资质认定证书(CMA)。注册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对受托机构得资质、检验能力、检验范围进行评价。委托检验报告应该加盖CMA公章。若检验机构无法加盖CMA公章,应按照综合司关于明确《医疗器械检验工作规范》标注资质认定标志有关事项得通知(药监综科外函〔2020〕746号)执行。

 
(文/郭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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