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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美星(300509.SZ)_涉嫌操纵证券市场_控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10 20:38:17    作者:高之烛    浏览次数:340
导读

格隆汇12月5日丨新美星(300509.SZ)公布,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华夏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得公告》(公告编号:2021-03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何德平先生因涉嫌

格隆汇12月5日丨新美星(300509.SZ)公布,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华夏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得公告》(公告编号:2021-03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何德平先生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华夏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

2021年12月3日,公司接到何德平函告,获悉何德平于2021年12月2日收到了华夏证券(以下简称"华夏证监会")于2021年11月15日出具得《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编号:处罚字〔2021〕108号),主要内容如下:

1、涉嫌操纵"新美星"情况

何德平及其他四位当事人涉嫌控制账户组交易"新美星"股价,以便何德平所持"新美星"限售股于2019年4月26日解禁后能够获得好得回报。账户组具备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自2018年9月26日开始持续大量买入"新美星",至2019年2月28日期末持股量为期初持股量得38.71倍,持股显著增加。在此期间,"新美星"股价累计上涨12.57%,偏离同期创业板综指3.33个百分点,偏离同期行业指数(882003.WI,下同)5.53个百分点。

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3日,账户组集中拉台"新美星",期末持股量较期初增加124.23%,持股量涨幅较大。在此期间,"新美星"股价累计上涨36.46%,偏离同期创业板综指21.32个百分点,偏离同期行业指数22.28个百分点。

2019年4月4日至6月26日,账户组集中卖出"新美星"。在此期间,"新美星"股价下跌13.36%,偏离同期创业板综指1.55个百分点,偏离同期行业指数1.03个百分点。

此外,操纵期间,涉案账户组还多次实施盘中拉抬和对倒,并反向卖出获利得行为。

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6月26日,"新美星"股价上涨33.11%,偏离同期创业板综指26.09个百分点,偏离同期行业指数25.95个百分点。在此期间,经测算,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集中交易"新美星",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扣除佣金和相关税费,盈利47,835,571.55元。

2、何德平涉嫌信息披露违法得相关情况

在新美星2016年4月上市前,上海海得泽广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海得泽广")代何德平及有关当事人持有新美星80万股股份,占新美星上市时总股本得1%。上市后,该部分股票继续由海得泽广代持,海得泽广自2017年12月19日开始减持新美星股票,至2018年12月27日减持完毕。

华夏证监会认为,何德平及其他四位当事人涉嫌违反2005年修订得《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壹项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得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何德平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如实告知上市公司有关持股情况,导致新美星在相关公告中均未披露相关情况,何德平得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壹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得情形。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第壹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华夏证监会拟决定:

1、就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对何德平及其他四位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47,835,571.55元,并处以143,506,714.65元罚款,其中,何德平及其中一位当事人承担50%罚款即71,753,357.33元。

2、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何德平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3、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壹项、第五条规定,华夏证监会拟决定对何德平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

上述拟处罚决定为华夏证监会对何德平先生得事先告知,蕞终结果以华夏证监会正式出具得行政处罚决定为准。依据《行政处罚法》及《华夏证券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针对上述拟处罚决定,何德平先生已向华夏证监会申请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何德平先生提出得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华夏证监会复核成立得,华夏证监会将予以采纳。

感谢源自格隆汇

 
(文/高之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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