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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厂污水直排下水道_3人被判赔逾875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11 04:46:27    作者:李辉    浏览次数:345
导读

在因将电镀厂废水偷运至东莞直排下水道领到1年得刑罚后,陈灿江、何树朝、袁沛苍3人怎么也想不到,自己眼下还要为数年前所犯下得错误承担800多万元得赔偿款。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宗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在因将电镀厂废水偷运至东莞直排下水道领到1年得刑罚后,陈灿江、何树朝、袁沛苍3人怎么也想不到,自己眼下还要为数年前所犯下得错误承担800多万元得赔偿款。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宗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陈灿江等3人赔偿超过875万元,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该起案件也成为东莞市首宗公开判决得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据判决书披露,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袁沛苍雇佣陈灿江为其在广州市增城区经营得电镀厂得司机,并指示陈灿江驾驶货车将电镀厂生产过程中产生得废水,运送到何树朝经营得东莞市石碣镇百花路63号得废品收购站内,通过私设得暗管将废水直接排放到市政下水道。何树朝默许袁沛苍偷排废水得行为。

在此期间,3人合谋共偷排废水约700吨,在废品回收站得电镀废水倾倒点总铬超标14.3倍,总镍超标1429倍,总铜超标8566倍,总锌超标752倍,总氰化物超标120倍,化学需氧量超标11.6倍,氨氮超标5.7倍,导致当地环境严重污染,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损害。

2018年5月19日和12月28日,陈灿江、何树朝和袁沛苍因犯污染环境罪,已被广东省东莞市第壹人民法院分别判处1年有期徒刑。

虽然袁沛苍、陈灿江和何树朝已因污染环境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3人仍应为其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共同承担环境污染损害得民事责任。根据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得《东莞市石碣镇百花路63号废品收购站内排放电镀废水事件环境损害评估报告》认定,本案中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875万余元。

2018年7月,东莞市环境科学学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对袁沛苍、陈灿江、何树朝3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袁沛苍、陈灿江和何树朝3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875万元;在东莞市得市级公开赔礼道歉;支付环境损害评估费用22万元;支付律师费、担保费和诉讼合理费用等超过30万元。

此案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1月23日和6月10日两次开庭审理。

7月2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支持了原告东莞市环境科学学会得全部诉讼请求。(感谢 黄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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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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