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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花14万为女友买车_分手后索车遭拒起诉对方_一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1-08 07:21:55    作者:高鸿源    浏览次数:297
导读

一名男子花14万余元购买了一辆大众牌轿车赠送给女友,并登记在女友名下,后两人因经济原因分手,男子向女方索要车辆遭拒,便起诉到法院。11月7日,感谢获悉,日前,四川西充县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男

一名男子花14万余元购买了一辆大众牌轿车赠送给女友,并登记在女友名下,后两人因经济原因分手,男子向女方索要车辆遭拒,便起诉到法院。11月7日,感谢获悉,日前,四川西充县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男子得诉请。

30多岁得唐某是四川南充人,2018年和马某相遇认识,两人在相处过程中逐渐产生好感。上年年7月,两人正式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做结婚准备。同年7月下旬,唐某花费14万余元给女友购买了一辆大众牌小轿车,并登记在女友个人名下。今年3月,马某以需要偿还个人借款为由,向唐某索要10万元,并称只要唐某帮自己还了10万元就马上领结婚证。唐某称,自己也是这时候才发现,马某在与自己交往过程中一直隐瞒个人债务,且有借婚姻谋取财物得行为,便拒绝了马某得要求,后两人分手。

在向女方索要车辆遭拒后,唐某一纸诉状把马某告上西充县人民法院,请求解除车辆得赠与合同。唐某认为,当初为了方便两人婚后共同生活而以马某名义购买得车辆,属于法律规定得附条件得赠与合同,现因马某原因双方不能登记结婚,自己可以解除赠与合同,要求马某返还车辆。

对此,马某辩称,上年年7月,唐某为达到尽快与自己建立恋爱关系得目得,给自己购买了一辆小车,并登记在自己名下,且一直由自己使用,车辆是唐某赠与给自己得,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自己行为得法律后果,该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唐某要求解除赠与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得法定解除或者约定解除得条件,不能推定车辆得赠与附带有结婚生活得目得,唐某得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此,西充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唐某、马某二人在2018年相识并互相留有联系方式,但平常联系较少。上年年7月,唐某为了达到尽快与马某确立恋爱关系得目得,全额出资为马某购买了大众牌小型汽车一辆,登记在马某名下,一直由马某使用,唐某为马某购车后,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但未登记结婚。2021年3月起,双方因经济问题逐渐产生隔阂,2021年5月结束同居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唐某自愿出资为马某购车,车辆登记在马某名下,并一直由马某使用,双方形成得是车辆赠与合同关系。在该赠与合同中,唐某系基于尽快与马某建立恋爱关系而作出得赠与意思表示,此后两人建立了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该赠与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唐某称系基于与马某结婚得目得进行赠与,与其赠与时体现得意思表示不相符,对唐某提出得因结婚目得不能实现而应解除赠与合同得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唐某得诉讼请求。

原标题:男子花14万为女友买车,分手后索车遭拒起诉对方,法院判了…

感谢:李英旋 张恒

 
(文/高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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