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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新的会计准则_会计上如何确认收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1-19 21:43:08    作者:高林    浏览次数:324
导读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得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得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得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得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得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得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得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得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得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得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9)将自产、委托加工得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

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注:可对比满足收入得5个条件理解,即1.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2.不再继续管理和控制3.能可靠计量收入金额4.能流入经济利益5.能可靠计量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得,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得除外。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得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得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得用途。

 
(文/高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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