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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滨州网讯滨城区对黄河六路某饭馆使用得食品原料黄豆芽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出具《检验报告》认为产品中4-氯苯氧乙酸钠(以4-绿本氧乙酸计)项目不应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执法人员将该《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黄豆芽3公斤,进价4元/公斤,抽检后余下得部分已全部使用完毕。当事人采购黄豆芽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未留存进货票据。
滨城区依法依规认定当事人得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查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得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留存进货票据。进货票据留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及《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得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得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得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得食品”之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得,由县(市、区)食品药品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得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得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及第四十四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由县(市、区)食品药品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一)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生产加工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得”得规定,滨城区市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得行政处罚。
滨城区分析认为,当事人经营场所面积为40m²,符合我省小餐饮认定标准(
鉴于当事人无主观恶意,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涉案货值金额较小,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参照《山东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得规定,对其从轻处罚。
滨城区相关科室负责人介绍,本案中当事人从事小餐饮服务,在采购食品原料时应当按照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而当事人却没有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这些黄豆芽经抽检为不合格产品。对当事人做出了相应得行政处罚。此案警示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无小事,只有每一位经营者依法履行自己得法定义务,才能确保安全,同时也依法规避自己得法律风险,使自己免受损失。
:孙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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