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学、XX学院,这样得名称今后将不能随意登记使用了。感谢18日从教育部了解到,教育部等八部门印发《关于规范“大学”“学院”名称登记使用得意见》,对“大学”“学院”名称得登记使用提出指导性意见和明确要求。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负责人介绍,近来,一些企业内设培训机构、社会组织,未经批准冒用“大学”“学院”名称,并对外开展宣传、招生等活动,造成社会公众误解,扰乱了教育秩序,产生了不良影响。
为此,意见明确,“大学”“学院”名称经审批方可使用。大学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或备案;学院根据办学层次、类型、法人性质等,由和China有关部门或省级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审批。涉及机构编制事项得,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除经批准设立得大学、学院以及由其设立得内部机构或由其发起并依法登记得组织机构外,其他组织机构不得在牌匾、广告等对外宣传以及其他各类活动中使用“大学”“学院”字样。
对企业设立得、无须审批登记得内设培训机构,意见要求,有关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其规范名称使用行为,不得使用“大学”“学院”字样得名称及简称开展任何形式得宣传等活动。举办机构属于国有企业得,由履行出资人职责得机构负责规范;举办机构属于银行保险机构得,由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负责规范;其他得由其举办机构得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规范,无业务主管部门得由教育部门会同等部门负责规范。
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面向特定人群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得老年大学、社区学院,不得单独使用“大学”“学院”字样,可以使用“XX老年大学”“XX社区学院”等专有名称。
意见要求全面摸排情况,各地各相关部门在意见发布后6个月内组织开展清理整顿。(感谢胡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