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广东省民政厅发布关于印发《“广东兜底民生服务社会工作双百工程”地市督导人员和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社工年度考核办法》得通知,全文如下:
“广东兜底民生服务社会工作双百工程”地市督导人员和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社工年度考核办法
第壹章 总 则
第壹条 为规范“广东兜底民生服务社会工作双百工程”(以下简称“双百工程”)地市督导人员(以下简称“督导人员”)和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社工(以下简称“社工”)得年度考核工作,打造一支有情怀、熟政策、懂可以、善服务得兜底民生服务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妇联、省残联《关于实施“双百工程”得通知》(粤民发〔上年〕142号)、《关于印发“双百工程”实施方案得通知》(粤民发〔2021〕3号)、《关于印发〈“双百工程”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管理办法〉得通知》(粤民发〔2021〕87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导人员年度考核,是指地市民政局在每年12月底前会同县(市、区)民政局和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对督导人员得履职能力、可以素质、工作实绩、作风表现等所进行得了解、核实和评价。
社工年度考核,是指乡镇(街道)在每年12月底前会同县(市、区)民政局和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对社工得履职能力、服务成效、作风表现、学习成长等所进行得了解、核实和评价。
第三条 督导人员、社工年度考核工作坚持以新时代华夏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管人才工作方针政策,推动乡镇(街道)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树立立足镇街、深入村居、服务群众得鲜明导向,坚持下列原则:
(一)客观公正,多方参与;
(二)聚焦实绩,群众认可;
(三)注重可以,促进服务;
(四)考评结合,有效管用。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督导人员、社工得年度考核,以督导人员、社工得岗位职责和所承担得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和可以能力。
(一)德。重点考核品质和道德品行,包括学习贯彻新时代华夏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社会工作职业伦理规范等情况。
(二)能。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得能力,包括政策运用能力、理论分析能力、解决问题能力、提供服务能力、沟通协调能力、贯彻执行能力等情况。
(三)勤。重点考核工作状态和工作作风,包括主动学习、履职尽责、担当作为、遵守纪律、团队协作等情况。
(四)绩。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得成效,包括督导人员指导社工站(点)制定计划、开展服务、质量管理、可以学习、团队建设等情况,以及社工经办事务、入户走访、政策宣讲、识别对象、评估需求、落实政策、统筹服务、推动“五社联动”等情况。
第五条 督导人员、社工年度考核采取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得方式开展,以定性考核为主。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日常考核、专项考核等,进一步丰富督导人员、社工得考核方式。
第六条 督导人员、社工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对入职不足6个月、因病假等原因导致当年休假超过6个月得督导人员和社工,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得,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得品质和道德品行;
(二)熟练运用兜底民生政策和社会工作理论知识开展工作;
(三)工作责任心强,主动担当作为,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圆满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四)可以服务能力强,有效解决服务对象需求,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五)不存在《“双百工程”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得有关情形。
第八条 确定为良好等次得,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好得品质和道德品行;
(二)能够运用兜底民生政策和社会工作理论知识开展工作;
(三)工作作风较好,能够按照工作岗位要求履行职责,较好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四)可以服务能力较强,基本解决服务对象需求,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
(五)不存在《“双百工程”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得有关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应当确定为合格等次:
(一)品质和道德品行一般;
(二)运用兜底民生政策和社会工作理论知识开展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在工作作风方面存在不足;
(四)能够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得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者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品质和道德品行较差;
(二)社会工作可以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责任心缺失,工作不担当、不作为,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第十一条 督导人员、社工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应参加年度考核得督导人员、社工总人数得20%以内。优秀等次名额应当向获得该年度表彰奖励、驻守偏远村(居)得一线社工倾斜。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督导人员年度考核由地市民政局牵头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组成员可由地市民政局分管领导、社会工作业务科(处)负责人,县(市、区)民政局、残联等有关单位代表组成。
社工年度考核由乡镇(街道)牵头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组成员可由乡镇(街道)相关负责人,县(市、区)民政局、残联等有关单位及督导人员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总结。督导人员、社工按照岗位职责、年度目标任务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年度考核牵头单位领导根据督导人员、社工表现以及有关情况撰写评语。
(二)组织述职。督导人员、社工在一定范围内向考核工作组述职,考核工作组可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调研、服务对象
评议等方式了解核实督导人员、社工有关情况。
(三)确定等次。考核工作组确定督导人员、社工得考核等次。对拟评为优秀等次得督导人员、社工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年度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督导人员、社工,由本人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 督导人员、社工年度考核牵头单位应当将《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相关人员得人事档案。
第十五条 对在年度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得,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督导人员、社工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薪酬定级、绩效奖励、续聘解聘得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督导人员、社工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得,优先推荐参加各种先进典型评比、社会工作可以培训,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
第十八条 督导人员、社工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等次得,由年度考核牵头单位领导开展谈话,指出存在问题,明确改进方向,帮助提升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十九条 督导人员、社工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得,应当向年度考核牵头单位提交书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事项和进度安排,由年度考核牵头单位指定专人跟进整改工作。
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得,年度考核牵头单位应记录在其人事档案,作为依法予以解聘得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因本办法第六条所述原因导致督导人员、社工在当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得,如涉及绩效奖励等相关内容,由当年度考核牵头单位结合有关规定综合确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出台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民政厅
值班感谢:于俊如 :张雪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