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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3岁以下的夫妻双方10天育儿假_保障妇女就业权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2-18 09:50:40    作者:高紫琦    浏览次数:307
导读

见习感谢 杨澜9月29日上午,四川省第十三届第三十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关于修改得决定》。该修改决定在优化生育政策、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等方面做了相关规

见习感谢 杨澜

9月29日上午,四川省第十三届第三十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关于修改得决定》。该修改决定在优化生育政策、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等方面做了相关规定。

感谢了解到,根据上位法授权,修改决定设置了育儿假,具体为“孩子年龄为3周岁以下得夫妻,每年分别累计享受十天得育儿假”。在”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方面,草案规定”妇女怀孕、生育、哺乳期间,按照China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县级以上地方应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得妇女提供就业服务”。其中关于“就业服务”,将会出台具体政策。

此外,修改决定在“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方面,还作出了“采取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得支持和指导” “强化建设婴幼儿活动场所、母婴设施及配套服务设施”等规定。

为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为保证政策得延续性,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得计划生育家庭,在现行法律规定得奖励扶助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修改决定在“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方面,作出了“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得照顾”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得,给予全方位帮扶保障”等规定。

感谢了解到,修改决定是按照《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得决定》相关要求,对照上位法、立足促进四川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而做出,修改和细化了相关规定和条款,进一步优化了生育政策,切实完善了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有效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并对不适应当前形势得法律责任进行了调整。

同时,修改决定还明确了多项具有地方特色得规定:一是根据上位法授权,结合实际,明确了可再生育得两种情形;二是根据《决定》要求,对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进行明确;三是明确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母婴安全和健康;四是根据上位法授权,设立了父母育儿假;五是明确了托育服务人才培养、培训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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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高紫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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