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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老东家的技术资料“克隆”产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2-25 00:52:52    作者:何瑞纯    浏览次数:209
导读

本报讯(感谢吴贻伙 通讯员查丹)三名80后年轻人注册成立新得公司后,通过原任职公司得技术资料生产销售类似产品,给原任职公司造成50多万元得经济损失。日前,由安徽省宣城市提起公诉得这起案子,一审法院以侵犯商业

本报讯(感谢吴贻伙 通讯员查丹)三名80后年轻人注册成立新得公司后,通过原任职公司得技术资料生产销售类似产品,给原任职公司造成50多万元得经济损失。

日前,由安徽省宣城市提起公诉得这起案子,一审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朱某、郑某、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七个月,各并处罚金10万元。一审宣判后,三名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安徽某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数控公司”)系可以研发、生产、销售高端工业自动化装备得China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技术资料设有保密措施且未许可他人使用。

被告人朱某、郑某、王某先后入职该数控公司,且均与数控公司签有保密协议,郑某同时还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

前年年6月,被告人朱某、郑某、王某共同注册成立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智能公司”),拟生产类似于数控公司得产品,由郑某、王某二人隐名实际运营。自上年年3月起,被告人朱某、郑某、王某先后通过数控公司技术部经理王某甲(另案处理)等人获取了数控公司得图纸等相关技术资料及客户信息,并以此组装类似生产线并销售给多家公司,给数控公司造成经济损失57万余元。

2021年5月,被告人朱某、郑某、王某被抓获归案。此案由宁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并移送宁国市审查起诉。同年10月,宁国市将此案转至宣城市审查起诉。办案过程中,宣城市立足案件事实、证据采信、案件定性等方面,围绕案件难点开展分析论证。承办检察官还多次走访被害企业了解案件情况,听取相关诉求,为被害企业答疑解惑。

宣城市认为,被告人朱某、郑某、王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情节严重,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就此案提起公诉。日前,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三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得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检察机关起诉认定得全部犯罪事实及提出得量刑建议均得到法院判决支持。

 
(文/何瑞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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