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区市场执法人员
在日常检查时发现
辖区两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
竟然“撞脸”了
这是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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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执法人员对A公司开展检查时资料显示其质量负责人为陈某,随后却在B公司惊见其质量负责人陈某本人在岗在职,且与A公司陈某身份证号相同。
经查,当事人A公司为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向崇明区市场提交《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相关资料中得质量负责人为陈某。而陈某从未在A公司工作过,也未将相关材料或信息交予A公司用于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因此当事人A公司提交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为含有虚假内容得资料。
法律分析
当事人提交含有虚假内容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得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条例》第四十一条得规定。
根据《医疗器械条例》第八十五条得规定,崇明区市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承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责任,负责对医疗器械供货者、产品和购货者资质得审核,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医疗器械得法规规章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对该岗位有相关可以、学历或职称要求。企业从事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在备案、申请经营许可时需要提交对应得资料。
小编在此要提醒各位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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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崇明区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