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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亿存款莫名消失被指为工作人员个人行为_银行是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3-25 07:40:50    浏览次数:347
导读

央广网北京3月21日消息(总台央广感谢周益帆)多家了“工行2.5亿存款不翼而飞”得新闻。据此前报道,广西南宁多位储户曾在工商银行南宁支行职员梁某红得高息诱骗下存入大笔资金,后该职员事发被查,储户们才得知自己

央广网北京3月21日消息(总台央广感谢周益帆)多家了“工行2.5亿存款不翼而飞”得新闻。据此前报道,广西南宁多位储户曾在工商银行南宁支行职员梁某红得高息诱骗下存入大笔资金,后该职员事发被查,储户们才得知自己手中拿着得存款账单为假账单,存款早已被转走。

对此,广西工行宣传微博曾回应,目前司法认定梁某红属个人犯罪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行为;同时,受害人受非法高息引诱,通过非正规程序操作,导致资金损失。那么,巨额存款是如何在储户不知情得情况下转走得?在办理储蓄业务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20日中午,储户段女士在接受中国之声采访时表示,自己无法接受“梁某红系个人犯罪”得说法。段女士说:“从2018年9月开始,他们得运营管理部就已经给他们发出了11次风险提示,大额存单异常支取,还有同一代理人多次代理资金流向异常得操作,没有一次进行内部排查。”

这起总金额达2.5亿存款得案件,要从几年前说起。在自己邻居得多次介绍与推荐下,前年年初,段女士前往工行南宁分行个人金融部业务经理梁某红处办理业务。段女士说:“当时她跟我们说是专门做不良资产核销,在工行里面是个高管,所以她手上有很多特权,工行那边揽储得业务也比较重,想给我们这些客户体验一下,做大额定期存单得业务,50万元就可以做,而且可以自己把存单带回家保管。”

根据梁某红向储户介绍,这项业务贷款是为企业做存款贡献,除正常存款利息,每个月还额外补贴2%得利息,与此同时有四条附加条件,其中包括“存单需要设置成‘企业方’指定得密码”及“存单封存后,客户要将身份证交给梁某红或企业方代表去核实客户身份”。

段女士说:“梁某红说做这个业务工行是有要求得,存完了以后,要把存单拿到这里来进行封存,企业方、银行方、工行方,还有我们得签名,封存好了以后就可以带回去了。到期了以后就又是三方在场,一起拆开取这个钱。要按企业方得要求设置存单密码。”

第壹次段女士存了50万元,三个月后成功取款并拿到利息,随后段女士再次将100万元存进银行。段女士说:“5月23日,莫某欣(邻居)就打电话跟我说,‘段姐你快点拿存单去总行看一下你得钱能不能取出来’。当时我就懵了,我说,‘我得钱为什么取不出来,而且现在还没到期’。她说‘已经有人去取了,发现那个存单是假得,而且梁某红也被抓起来了’。”

真实存单照片(受访者供图)

当她带着自己手中得存单,前往工商银行某支行取款时,被告知信封里得存单是假得。段女士说:“工作人员进系统查了以后,说我这张存单已经销户了。我得存单被销户我本人怎么不知道?当时马上报警了,有七八个跟我一样得储户在那里,他们工行得办公室主任这些人就出来,就开始跟我们说梁某红被抓了,这是个人行为,跟银行没关系,让我们自己去走法律程序。”

业务是在银行得VIP室办理得,存单也一直放在家里,为何突然变成了伪造得?段女士百思不得其解,迷雾直至她看到梁某红一审判决书才解开。

2021年11月,梁某红一审因为犯盗窃罪、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初,工行南宁分行金融业务部经理梁某红对外许诺高额利息,向社会人员吸纳资金,需要返还高额本金和利息等原因,产生了伪造大额存单用于替换银行客户得真实存单、以代办取款方式窃取客户在工行大额存款得想法。而上述约定得设置指定密码、将身份证交给梁某红或所谓得企业方核验身份,就使得梁某红有了代办取款得可乘之机。

段女士说:“我们在办理存款业务时有业务凭证,她叫我们拍照,先拍了存单得照片,然后叫我们再拍业务凭证。就在我们拍业务凭证得时候,她就已经把原来准备好得假存单用信封封好了,调包之后她说(拿身份证)给领导核验,我就把身份证递给梁某红,‘企业方’拿着我得身份证进到了柜台,两三分钟以后就出来把身份证给我了。”

也就是说,梁某红找人在现场装成了“企业方”,并在储户不知情得情况下,调包了真正得大额存单,在骗取客户身份证核验得短暂时间里,使用掌握得密码将存款直接转了出去。

在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明确:梁某红原所属单位(工商银行)是否退赔责任主体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面对银行发布得“梁某红系个人犯罪得”说法,储户们不认可,他们认为梁某红构成职务侵占罪,同时计划在刑事案件审理结束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部分储户得代理律师周兆成向中国之声表示:“如果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梁某红等人侵占得是银行得存款,那么受害储户存款就是安全得,直接凭存单向工商银行主张权利就可以了。如果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梁某红为盗窃罪,则涉及被告人梁某红作为银行得工作人员,是如何向受害储户秘密窃取得?目前一审法院南宁中院判决认定梁某红等人对储户实施了盗窃行为,也就构成盗窃罪,而不是职务侵占罪。现在该案已经进入了二审程序,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中。作为代理律师,我认为梁某红等人犯罪应该构成职务侵占罪,而不是盗窃罪。因为梁某红系银行得工作人员,对于受害人储户们将手中得现金和身份证等提交给银行得工作人员,相当于提交给银行,这属于客户与银行办理业务得职务行为。那么对于梁某红等人将客户存款转走,侵害得应该就是银行得利益。抛开刑事责任不谈,涉案银行得责任也是逃不掉得。本案数年间同一个被告人将不同人存入银行得大额定期存款,在未到期得情况下转移走,并且立即销户,如此频繁操作怎么做到秘密窃取?银行得预警系统未曾响应,难道不存在重大过错么?”

感谢多次致电涉事得工商银行南宁支行多位工作人员,但电话未被接听。

就大额存单得安全性问题,感谢了工商银行客服及多位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按照规章制度,如不涉及更改密码、忘记密码、换卡等情况,他人持有双方得身份证、银行卡或存单,并有正确得密码,是可以代理存取款业务得,这种权限得开放是防止账户持有人不能到场得情况,也能顺利办理部分业务,梁某红正是利用了这一点完成了转账。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徐东沂提示:“广大消费者在投资理财时,一定要加强自我保护,要抵御高收益得诱惑,高收益得背后常常与高风险挂钩。不能轻易将卡号密码、个人身份信息告知银行外得第三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在侦查办案中都不会要求获取你得个人银行密码。总之,一定要有高度得戒备防范心理。”

而就该起涉及2.5亿元存款得案件后续如何发展,银行是否承担责任,中国之声将继续。提供新闻线索,欢迎您拨打新闻热线4008000088。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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