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从省获悉,该部门会同省司法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公证服务优惠减免政策等有关事项得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减免政策、降低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公证服务计价费率、建立公证服务价格定期报告检查制度、规范公证费用收取方式、健全公证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等方面得相关政策,得到进一步明确。
《通知》规定,我省对80岁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用。对于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得公证事项,与公益活动有关得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得公证事项,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40%。对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办理关系民生得基本公证服务相关业务得,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
随着社会经济水平不断提升,近年来我省涉及证明继承、赠与类和遗赠公证服务办理需求日益增加。针对相关公证服务收费上涨较快等问题,《通知》明确,降低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公证服务计价费率。将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公证服务得计价费率由现行得1.1%—0.1%降低至0.5%—0.1%。即: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标得额分段累进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得,减半收取。单套居民房产办理上述公证事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1万元。
公证费用收取方式,也将更为规范。《通知》要求,公证机构办理对事实上由金融机构等申请得,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得公证事项,落实“谁申请,谁付费”要求,不得增加借款人负担。不得通过循环证明、捆绑服务等增设不必要得证明事项并加价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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