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上午,慈溪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两名被告人犯非法狩猎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共同赔偿China野生动物资源损失6600元。本案由“3+4”即三名审判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慈溪法院、院长夏文俊担任审判长,慈溪、检察长王春媛出庭支持公诉。慈溪市部分、、环保协会相关成员单位及宁波大学科技学院师生代表旁听了本次庭审。
经审理查明,上年年12月5日至19日期间,被告人宁某某、杨某先后至宁波市杭州湾新区、慈溪市附海镇等地(慈溪市及杭州湾新区均为禁猎区、全年均为禁猎期)采用手电筒照明、弹弓弹射钢珠得方式进行非法狩猎,共非法猎捕斑鸠11只、麻雀10只及白腹鸫1只,其中部分鸟因捕猎行为死亡。经鉴定,被二人捕猎得鸟类野生动物包括鸠鸽科珠颈斑鸠、雀科小鹀、鸫亚科白腹鸫,均被列入《China保护得有益得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得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核定价值共计人民币66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宁某某、杨某违反狩猎法规,结伙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得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同时二人得非法狩猎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负民事赔偿责任。
鉴于二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得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二人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一审均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共同赔偿China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6600元。
宁某某、杨某当庭表示服判息诉,愿意承担相应得民事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China重点保护得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得,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China重点保护得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得,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得,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得,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得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得,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得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壹款规定以外得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得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得,依照前款得规定处罚。
通讯员 | 岑炜 路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