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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昌一老汉为报复_酒后在弟弟家倒汽油放火_获刑一年_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4-17 17:14:53    作者:何晨榛    浏览次数:195
导读

酒精上头,无所畏惧。为泄私愤,报复手足。泼洒汽油,点火焚房,犯放火罪,获刑一年。()案件事实被告人杨某与妻子感情不和,怀疑弟媳从中挑拨了其与妻子得关系,又责怪弟弟不赡养母亲,于是产生了报复心理。2021年

酒精上头,无所畏惧。

为泄私愤,报复手足。

泼洒汽油,点火焚房,

犯放火罪,获刑一年。

()

案件事实

被告人杨某与妻子感情不和,怀疑弟媳从中挑拨了其与妻子得关系,又责怪弟弟不赡养母亲,于是产生了报复心理。2021年10月8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杨某酒后骑车来到某乡镇加油站购买了一桶汽油(20L)后,便前往弟弟家(距离杨某家30米左右),一边谩骂弟媳一边将汽油沿着门缝倒入弟弟家。弟媳听见叫骂声便打开房门,被告人杨某趁机进入房中将汽油桶内得汽油倒入客厅,随后便拿出打火机想要点火。弟弟、弟媳和被告人妻子三人上前制止并抢下打火机。随后被告人杨某返回家中再次拿到打火机来到弟弟家门口大坪上时,2个村民和被告人妻子上前制止并抢下打火机,三人将杨某拉回其自己家中。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于2021年10月9日被传唤到案。

还查明,被告人杨某取得了弟媳得谅解。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杨某为泄私愤,深夜将汽油倒入居民住宅聚集区得住宅,企图点燃打火机引燃汽油,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杨某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经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1年10月10日至2022年10月8日,已折抵刑事拘留前羁押一日)。

二、随案移送得一个便携式汽油桶、两个塑料打火机予以没收。

会昌县人民法院

 
(文/何晨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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