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里的那些事之建筑服务业抵扣增值税。头条问答里,建筑服务业增值税相关内容一直是热门话题,怎么聊都有得聊,聊完之后还是“计无所出”。我一直认为建筑业增值税税负举高不下的原因,除了税制本身的问题之外,更多的是游离于税制之外的上下游利益协调问题。
建筑服务业之前的增值税税率为11%,货物销售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8年5月1日之后,建筑业税率调整为10%,货物销售税率调整为16%。但是,税率的下调没有改变增值税的抵扣原理,税负会比之前略有小降。“歌照唱,舞照跳,一切照旧”,本质上换汤不换药,其他现行政策依然适用。
增值税的计算方法甭管什么行业,增值税计算原理是一样的,这点没有什么异议。以下三个核心公式搞明白了,建筑业增值税计算也就水到渠成,一点也不复杂。
①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
②销项税=含税销售额÷(1+10%)*10%
②进项税=含税进项额÷(1+税率)*税率
建筑业的进项比较广,进项税率也比较多。既有6%的现代服务业比如劳务派遣、鉴证咨询等,又有10%的分包的工程进项,还有16%的设备租赁、原材料购进。当然了,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抵减增值税。可以说,建筑业进项包罗万象,税率从3%到16%都有涉及。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作为进项抵扣。话又说回来,不在乎是否可以按照规定抵扣,问题的关键仍然在于建筑业公司能否获得足够的进项。大家都知道要尽可能取得进项发票,才能减轻自己交的增值税。回答这个问题,告诉你这样税务税务筹划,但实际情况还是不能全部拿到进项税发票。
讲的再好,不如举个例子。建筑企业A承包一项工程,造价100万元。购进建筑材料20万元,支付劳务派遣公司劳务费30万元,租赁机械设备10万元,这些均取得专用发票。计算A缴纳增值税多少?
销项税=100÷(1+10%)*10%=9.09万
建材进项税=20÷(1+16%)*16%=2.76万
劳务派遣进项=30÷(1+6%)*6%=1.7万
租赁申报进项=10÷(1+16%)*16%=1.38万
进项税合计=2.76+1.7+1.38=5.84万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9.09-5.84=3.25万元
一个工程项目,应涉及到三方的税收博弈。①发包方。作为工程项目的甲方,希望工程造价低,完工之后希望获得10%的进项税发票,抵扣自己的销项税。②施工方。作为工程项目的乙方,希望可以获得一切成本和费用的进项税发票,用来抵减工程完工之后开具10%增值税专用发票产生的销项。③施工方的各类上游企业。这些企业为为施工方提供各种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动力、设计咨询服务、劳务人员等等,不希望依据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只开普通发票,更甚者不愿意开发票。
上游供应方~施工方~发包方,三方形成一个税收利益单循环。为了不交或者少交增值税,发包方需要施工方开具专用发票作为进项抵扣增值税,施工方需要上游各类供应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自己的销项,上游供应方不乐意开具专用发票缴纳税款。施工方承上启下,作为交易的中间环节,夹在上下游企业之间无所适从。大家都不想多交增值税,在税收问题和发票上互相博弈,就看哪方强势占据话语权。往往不利的局面是建筑方话语权较弱,大部分税款只能独自承担,独吞苦果。
我认为,税收负担问题,建筑方主动作为协调好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利益。思路可以这样:①尽量与发包方签订清包工合同或者甲供材合同,选择简易征收计税。至于建筑所用的各项建筑材料和设备等,直接由发包方自行采购。②施工方与上游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形成稳定的利益共同体,尽可能要求上游企业提供适用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文:税里税外~带你了解税收里的那些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