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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捆贼示众”是“以恶制恶”的伪正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9-06 01:50:12    浏览次数:250
导读

9月3日,广东揭阳两少年涉嫌盗窃被捆绑示众引发广泛关注。记者从广东揭阳市揭西县上砂镇派出所获悉,两少年已被警方带走调查。(9月5日《北京青年报》)盗窃行为可耻,重者还触犯法律。然而,将小偷捆绑示众,用力过

9月3日,广东揭阳两少年涉嫌盗窃被捆绑示众引发广泛关注。记者从广东揭阳市揭西县上砂镇派出所获悉,两少年已被警方带走调查。(9月5日《北京青年报》)

盗窃行为可耻,重者还触犯法律。然而,将小偷捆绑示众,用力过猛,涉嫌侵犯小偷的人格权。这种施以“私刑”的做法,虽然解气,但其实是一种违法的“以恶制恶”。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101条进一步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两位少年即便存在偷窃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财产权,但他们并不因违法而丧失自己的人格权利。再则,抓获涉嫌违法犯罪人员时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除司法机关外的团体与个人,都无权对他人进行惩罚。

然而,现实中如新闻中的事情并不鲜见:台州一女小偷衣服被剪掉并暴打,背上被写上了“我是小偷”;武汉一处建筑工地的保安将一名盗窃电话线的小偷抓住后,用手铐将其铐住,并在他的额头上写上“我是小偷”的字样,命其面对大街;广州某医院的保安在抓获一名正在行窃的“小偷”后,在其脖子上挂上写有“小偷”的牌,押着他在医院里“游街”示众长达一个小时……

动用“私刑”固然解恨但并不是弃恶扬善,而是以恶制恶。从法律层面讲,惩治小偷是公平正义社会之需,但要注意实施主体应当是司法机关。“处理”偷窃等行为必须合情,合法,即使面对的是有涉“犯罪”的人员,也绝不能采用“私法”处理。打着任何旗号对他人进行的私自惩罚,都是不折不扣的伪正义。只有人人敬畏法律,坚守法治社会秩序,才能换来真正的社会和谐。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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