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5月22日电 (记者李纵)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获悉:《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等九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于日前印发。该意见明确,各设区市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力争到2018年底母婴设施配置率达到80%以上;到2020年底,所有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
意见明确,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人流量超过1万人的公共场所,如车站、机场、地铁、商业中心等,应当建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建筑面积在5000至1万平方米或日人流量超过5000人,有条件的应建立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的母婴室,并配备基本设施;已建成的母婴室如若无法改造,要按相关标准做好设施配置完善等工作。
《 》( 2018年05月23日 23 版) (责编:冯人綦、曹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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