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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崔耀烨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
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均违约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
裁判要旨: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均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义务分配情况、合同履行程度以及各方违约大小等综合考虑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权。
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抵押担保的借款合同,是否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裁判要旨: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借款合同担保,到期未偿还借款则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非转移抵押物所有权的流押条款。双方当事人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附设了解除条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商品房“一物数卖”,出卖人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只要出卖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事实上存在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行为,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即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此种赔偿责任的适用不以出卖人具有恶意违约故意为前提。
已明确约定房屋位置、面积和价款的《购房协议书》,如何认定其是预约还是本约?
裁判要旨:判断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系本约还是预约的根本标准应当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当事人是否有意在将来订立一个新的合同,以最终明确在双方之间形成某种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
本案中,蜀都实业公司与讯捷公司在2006年9月20日签订的《购房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双方拟进行买卖的房屋的位置、面积和价款,应当说具备了一份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可直接据此履行而无须另订本约。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时在该协议中约定'…3甲、乙双方应就购房合同及付款方式等问题在本协议原则下进行具体磋商。……5.甲乙双方就该宗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本协议自动失效。'可见,双方当事人虽然约定了房屋的位置、面积及总价款,但仍一致认为在付款方式等问题上需要日后进一步磋商,双方的这一意思表示是明确的,而且,当事人在该协议第5条进一步明确要在将来订立一个新的合同,以最终明确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这表明当事人有意在将来订立一个新的合同。因此,案涉《购房协议书》的性质为预约合同,而非房屋买卖合同。
成都讯捷通讯连锁有限公司与四川蜀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期
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价款和支付方式等不合常理,能否以不符合交易习惯为由认定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款担保?
裁判要旨:应尊重书面合同所代表的法律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