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时间:2017年7月23日14时25分
天气:晴
交通事故地点:汉台区天汉大道北段崔家沟转盘
交通事故经过:7月23日14时25分许,郭某驾驶陕A牌照重型半挂牵引车,沿108国道由西向东行驶到汉台区崔家沟转盘,驶入转盘时,与张某驾驶的陕F牌照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崔家沟转盘由北向南行驶到该处时,发生碰撞,致张某倒地受伤,后经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 7月26日晚23时42分死亡。
交通事故成因及责任认定:当事人郭某超速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以及未按规定让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之规定,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某不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