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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财险重庆分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被罚35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14 18:27:37    作者:微世推-张洪伟    浏览次数:221
导读

据银保监会官网消息,6月14日,渝保监罚发布了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及相关人员的处罚信息。经查,国寿财险重庆市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17年7月至10月,国寿财险重庆市分公司采用向投保

据银保监会官网消息,6月14日,渝保监罚发布了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及相关人员的处罚信息。

经查,国寿财险重庆市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7年7月至10月,国寿财险重庆市分公司采用向投保人赠送加油卡的方式,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时任国寿财险重庆市分公司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朱华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直接主管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重庆市分公司罚款27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朱华警告并罚款8万元。

附罚单表:

渝保监罚〔2018〕23号(国寿财险重庆市分公司,朱华警)

中国保监会重庆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保监罚〔2018〕23号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 国寿财险重庆市分公司 )

营业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8号18-1至18-8,19-1至19-8,7号4-办公3,7号、8号负1号

主要负责人:刘明玖

当事人:朱华

身份证号:51021219740911****

职务:时任国寿财险重庆市分公司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

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56号****

依据《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国寿财险重庆市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国寿财险重庆市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7年7月至10月,国寿财险重庆市分公司采用向投保人赠送加油卡的方式,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时任国寿财险重庆市分公司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朱华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直接主管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相关会计凭证、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重庆市分公司罚款27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朱华警告并罚款8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保监局

2018年6月7日

(编辑:许楠楠) 关键字: 财险 重庆 分公司
 
(文/微世推-张洪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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