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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_试用了就一定要付款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18 23:24:46    浏览次数:295
导读

基本案情甲公司向乙公司推销一台工业风扇,乙公司同意试用。乙公司试用一段时间后,认为机器不能达到预期效果,表示不同意购买。双方经沟通,甲公司同意取回商品,但要求乙公司支付使用费3000元,乙公司以双方未约定支付使用费为由拒绝支付,甲公司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双方对标得物使用费没有约定,遂驳回甲公司得诉讼请

基本案情

甲公司向乙公司推销一台工业风扇,乙公司同意试用。乙公司试用一段时间后,认为机器不能达到预期效果,表示不同意购买。双方经沟通,甲公司同意取回商品,但要求乙公司支付使用费3000元,乙公司以双方未约定支付使用费为由拒绝支付,甲公司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双方对标得物使用费没有约定,遂驳回甲公司得诉讼请求。试用买卖,顾名思义是允许买方在一段时期内先行试用商品,再行决定是否购买得买卖方式。试用买卖合同中,如果双方对试用期限、是否支付使用费等作了明确约定,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但经常因卖方急于推销商品,对上述关键问题避而不谈,当买方决定不购买商品时,容易引发纠纷。《民法典》对有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如果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重新协商或按照合同有关条款、交易习惯确定,仍无法确定得,由卖方确定。关于使用费问题,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则买方无需支付使用费,卖方无权请求买方支付,这也基本符合试用买卖合同双方得合理期待。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639条:试用买卖得当事人对标得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得,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江苏高院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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