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维码
微世推网

扫一扫关注

当前位置: 首页 » 快闻头条 » 本地资讯 » 正文

吴晓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15 20:52:55    作者:微世推-张峰波    浏览次数:252
导读

“理性的法”和“私人利益”——马克思《莱茵报》时期所面临的物质利益难题吴晓明◆文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物质利益问题的重要性变得愈益突出起来,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平的关系问题也逐渐被提了出来。本文通

“理性的法”和“私人利益”

——马克思《莱茵报》时期所面临的物质利益难题

吴晓明◆文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物质利益问题的重要性变得愈益突出起来,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平的关系问题也逐渐被提了出来。本文通过对马克思思想发展史中的一个片断马克思《莱茵报》时期所面临的物质利益难题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并力图指证物质利益问题的解决在马克思那里首先与世界观原则的变动相联系,其次又与“市民社会”的实证科学相联系;最后,马克思的解决方案还包含一种具有原则髙度的社会目的和社会批判回顾马克思的这一思想经历,对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解决当前面临的物质利益问题,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实践要求的提出,先前似乎被全然排除的“私人利益”(或“物质利益”)问题变得愈益重要起来;不仅如此,我们甚至还开始接触到了私人利益与社会公正、与社会整体发展、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等一系列重要的问题。毫无疑问,这些问题的合理解决对于未来发展是关系重大的。

鉴于物质利益问题本身不仅是相当广泛的,而且是错综复杂的,所以我们在这里仅只就马克思思想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有意义的题材——《莱茵报》时期马克思所面临的物质利益难题加以初步的讨论。而这个题材之所以有讨论的价值,是因为在《莱茵报》时期,物质利益问题可以说是第一次进入马克思的视野;这一问题在当时的提法(还很难说是“解决”)还采取着一种矛盾的形式,一种以“理性的法”和“私人利益”相对立的形式;在这种矛盾的或对立的形式中,形成着并且发展起马克思后来对这一问题朞正具有原则高度的解决方案。虽然我们的讨论在这里更多地局限于马克思思想发展史的一个片断,但是只要善于理解,它就会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一)

接触到物质利益问题并对这样的问题感到困惑,乃是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所遭遇的一个重大理论事件。时隔多年,马克思后来在《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回顾说,“1842—1843年间,我作为《莱茵报》的主编,第一次遇到要对所谓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1]这些难事大致说来有三:莱茵省议会关于林木盗窃和地产析分的讨论;官方同《莱茵报》就摩塞尔农民状况展开的论战;关于自由贸易和保护关税的辩论。虽然马克思关于这些问题的讨论文字已多有散佚[2],但这些作为“难事”的问题肯定是很使马克思困惑了一阵子的。

关于存留下来的诸论文的性质,梅林和科尔纽都指出,马克思当时的批判“不是从经济方面,而是从法律方面加以论证的。”或者,马克思当时“还不能从经济的和社会的观点来解决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因此他只能从法学的和伦理的角度来论述这些问题。”[3]尽管这样的评论一般说来是正确的,并且在认识的深度方面要超出一些流行的肤浅见解(按照这种见解,马克思在当时已经很好地理解了“物质利益”问题,从而坚定地走上了唯物主义历史理论的道路),但是,无论是梅林还是科尔纽,都没有能够进一步说明,究竟是什么真正使马克思感到“为难”或“困惑”。如果说在这里使马克思感到为难或困惑的东西是某种更加深入的、内在的理论矛盾,那么,就应当揭示并展开这一矛盾,并依据这一矛盾的性质去把握马克思的理论发展取向。

按照梅林的看法,马克思之所以感到为难是“由于必须谈到黑格尔思想体系中所没有考虑过的物质利益问题”。因此,马克思当时对于林木盗窃法所提出的问题,“还不象晚年时处理得那样明快”;进而就历史观方面而言,马克思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这篇论文还具有“某种不稳定的性质。”[4]诚然,对于“仍然遵循着黑格尔的法哲学和国家学说”的马克思来说,要谈到老师没有考虑过的问题确实可能会有些许“为难”,但是仅仅在这个意义上去理解马克思的困惑就过于肤浅了。对于象马克思(或鲍威尔)那样的思想家来说,要用某种确定的精神来处理老师所没有考虑过的问题决不是一件值得渲染的“难事”,除非这里的问题是涉及到真正哲学世界观方面的原则性变动。由此可以假定,物质利益问题之所以使马克思感到为难或困惑,并不仅仅是由于黑格尔思想体系中(例如法哲学体系)没有考虑过它,而且是由于这一问题对于构成马克思《莱茵报》政论之基本倚靠的世界观(其主要依据是黑格尔的法哲学和国家哲学)提出了尖锐的挑战。

如果事情是这样的话,那么在马克思《莱茵报》时期谈到物质利益问题的那些论文中,必定包含着某种内在的理论矛盾,而且这种矛盾的性质必定是非常紧张不安的。梅林以为马克思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论文在处理物质利益的问题上只是“不够明快”,或在历史理论方面只是带有某种“不稳定的性质”等等说法,也许恰恰表现了他对于这种内在矛盾的某种“温情主义态度”(真正说来,这是与他的不完善的哲学史方法论、与他的有缺陷的哲学立场有关的)。因为事情从根本上来说决不仅仅是如此:马克思后来对问题的处理不只是更加“明快”或更加“稳定”一些,而毋宁说是以一种相当不同的原则来解决问题的。

如果说梅林的解释是使这种内在矛盾的紧张程度大大降低的话,那么,科尔纽的说法则似乎把这种矛盾移到了理论的外部。他一方面说,《摩塞尔记者的辩护》还只能从法学的和伦理的角度来论述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另一方面又说,马克思甚至在《第179号“科伦日报”社论》中就“已经开始从社会的、甚至是经济的观点来考察精神和周围世界之间的关系了。譬如,他已经把哲学的发展和经济的发展(如铁路的修筑)相提并论了。”[5]但是,科尔纽并没有充分注意到,即使撇开占主导地位的哲学原则不谈,马克思在这里的“相提并论”也仅只具有比拟的意义,因而丝毫不能以此说明马克思已经从“经济的观点来考察精神和周围世界的关系”了;就象马克思在这里虽然说到“人脑在人体之内”,但却丝毫不能用以说明他已经是一个哲学唯物主义者一样。

因此,在这里试图通过马克思所用的某种比拟来暗示其理论的性质或理论进程的必然性,实际上是不可取的,而且就说明这种理论性质或理论必然性而言,也是无济无事的。这里的问题好在于:马克思作为《莱茵报》主编所面临的问题——以物质利益为中心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其解决方案何以从“法学的和伦理的角度”向“经济的和社会的观点”转变?这种转变的现实可能性何在?此外,更加重要的是,马克思所逐渐达成的“经济的和社会的观点”性质如何?(由于最后一个问题较多地超出了本文所要讨论的范围,所以在这里可以顺便提一下的是:姑且暂时撇开“社会的观点”这个在当时还比较模糊的提法,我们并不认为“经济的观点”必定一般地高于“法学的和伦理的角度”,这一点可以从马克思后来对于经济学的批判立场中明显地见到。若就经济的和社会的观点而言,马克思并不是一般地成为一个国民经济学家,而是特殊地成为一个国民经济学的归根到底,在所谓“世界历史”的意义上,国民经济学是和德国的国家哲学和法哲学准的东西。)

(二)

我们认为,对于上述理论转变来说的真正重要之点在于物质利益”问题实际地、本质重要地介入到马克思先前的单纯理性的世界观之中,而且该问题的介入第一次以超出这种世界观体系的方式向单纯理性的观念提出了尖锐的挑战。因此,如果说这一问题之介入的可能性来自于马克思同鲍威尔的区别(注意:《莱茵报》时期的又一重大理论事件是马克思同“自由人”的决裂),来自于理性的思维与存在的世界之一致性的要求,那么反过来说物质利益”问题的实际介入立即就在很大的程度上破坏了那种关于一致性的理性要求本身。因为马克思当时所面临的物质利益问题,不仅是与思有同一的纯思辨概念相矛盾的,而且就其自身而言是内部分裂和对立的。

这就是马克思在《莱茵报》后期所遭遇的巨大矛盾。鲍威尔的自我意识立场之所以不会面临这样的矛盾,是由于这一立场本身排除诸如“物质利益”或“物质因素”等等,或者换句话说,这一立场只有在排除这些问题时才能成立。另一方面,黑格尔的绝对精神立场同样不会面临这样的矛盾,因为这一立场把物质利益的对立、市民社会的分裂等等直接归入“理念的自身的同一”。但是这样一来,不仅理性的观念将导回到“上帝”,而且马克思的社会批判也就立即成为不可能了。由此可见,马克思当时的理性世界观所面临的挑战就在于:为了使批判能够成立,他必须借助于某种理性;为了使这种理性避开“神”或“上帝”的终局,他又不得不使理性在某种可能性上容纳物质利益问题;而这个问题就象“欺诈的海妖”一样,把理性引向反对它自身的“敌人的怀抱”。

这样的矛盾在马克思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论文中表现得最为紧张。一方面是法(理性的法),另一方面是利益(私人利益)。这二者之间尖锐的、紧张的对立关系,可以说十分明白地表现着由于“物质利益”问题的介入而在马克思思想中激动起来的内在不安和冲突。因此,在马克思第一次探讨社会问题的这篇论文中,理性的法和私人利益被尖锐地对立起来;而且,作为这种对立的当时的——也是暂时的——解决,马克思把法理解为理性和正义的代表,而把私人利益归结为“不法”,归结为对法的本质的违犯。

马克思问道:省议会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说明了什么呢?它说明了省议会以袒护持定的私人利益为自己的最终目的。由于这种目的,所以省议会“不仅打断了法的手脚,而且还剌穿了它的心”。省议会的立场不仅把立法权变成了保护私人利益的工具,而且把国家的一切、法的一切统统“降低到私人利益的物质手段的水平”。然而,这种立场是全然与法的概念相悖的,因为“利益就其本性说是盲目的、无止境的、片面的,一句话,它具有不法的本能;难道不法可以颁布法律吗?”如果说,私人利益及其物质手段乃是在“不法”的意义上与理性的法形成对立,那么很显然,私人利益决不会因为有人把它抬上了立法者的王位就能真正立法。[6]因此,在马克思当时看来,私人利益是和真正的法相对立的:“事物的法的本质”就是理性,而法律只有在它是这一本质的普遍和真正的表达者时,才是合理的;与此相反,私人利益却诱使法律离开事物的法的本质,从而在法律的假象后面制造出法的反面,不法”。于是,法和利益的对立就在于:法是“事物的本身”,是“独立的对象”,亦即客观的理性(作为事物的法的本质之理性),而利益则是“离开法,把我们的注意力或者引到外部世界去,或者引到自己的理性中去,从而在法的背后大耍花招。”[7]这里所谓“外部世界”,是指利益所始终针对或追逐的“某种非人的、外在的物质”;而所谓“自己的理性”,则是指“狭溢、实际而卑鄙的自私心理”以及由这种心理而产生的独断和妄见[8]。然而无论在哪一种场合,为利益所驱使和支配的“立法者”都不可能是法的普遍的和真正的代表,他们所宣布和论证的法律都是不法的——既不是“人道的”,也不是“合理的”(此处的合理正等于合法)。

确实,马克思的这篇论文,看起来就象是一篇以理性的法的名义声讨私人利益之“不法本能”的檄文。法的敌人正是倚靠着隐蔽的私人利益向理性宣布了无情的战争,从而焊卫理性的权利也就成为论证私人利益的无权;因为法正就是“肆无忌惮的私人利益的障碍物'在这一对立中,理性的法,作为事物之客观的普遍的本质,便从私人利益的外在性和主观性中,见到自己“永世的仇敌”。因此,当马克思以理性的法的名义谴责私人利益的时候,利益乃被规定为“共同的精神’’的反面,正是在这样的反面,私人利益的代表“把某种物质对象和屈从于它的某种意识加以不道德、不合理和冷酷无情的抽象”。这是一种“下流的唯物主义”,是“违反人民和人类神圣精神的罪恶”;这样一种拜物教性质的理论在谈论林木法的时候,认为“不应该从上,也就是说,不应该同整个国家理性和国家伦理联系起来解决每一个实际任务。”[9]显而易见,马克思当时对“物质利益”或“私人利益”问题的整个提法,仍一般地立足于单纯理性的立场,立足于所谓国家理性和国家伦理的立场。就事物的法的本质之为普遍的、客观的理性而言,马克思的前提接近于黑格尔;就理性的法与私人利益的不法构成无限的对立而言,马克思的批判的结论似乎趋向于康德。于是,对立的解决方案乃成为理性的绝对命令(即“应然”):省议会的等级代表虽然执行了自己的使命,但他们的做法并不因此就是正确的;“莱茵省的居民孕爭战胜这些代表的等级,人亭寧战胜林木占有者”;而且,无论私人利益和全省的利益发生的冲突,“私人利益的代寧毫不犹豫地为全省的代表牺牲”[10],如此等等。现在的理论家当然能够并不困难地指证这种解决方式的缺陷,但真正紧要的问题还不在这里。我们在前面说马克思对问题的这一解决方式是“当时的而且是暂时的”,不只是因为这篇论文一般地处于某种思想史的“上下文”之中,而且是因为该论文的观点就其本身来说包含着一种使其解决方式迅速瓦解的矛盾。而重要之点就是理解这种矛盾。这里的问题在于:如何解决“利益”与“法”的无限对立呢?如何克服“应有”与“现有”的分裂呢?在当时的情况下,明确地揭示这种分裂和对立是非常必要的,而且揭示了这种分裂和对立的观点乃是批判的;但同时马克思是已经知晓这种观点(保持“应有”与“现有”之无限对立的观点)的局限性的。另一方面,如果直接将这种分裂和对立归入“理念的自身中的同一”,如果把“私人利益”的本质性导回到理念从而使之分有理性的神性,那么显然,虽则这种观点有可能达到某种意义上“具体的、现实的内容”,然而无论在宗教方面还是在方面,这种观点在当时的情况下便会立即成为保守的和非批判的。

因此,在揭露和批判的任务是首要的、高于一切的时候,马克思之特别强调理性的法与私人利益的对立就是有理由的;但是另一方面,在单纯理性的批判所能容纳的范围内,要想真正地克服这种对立实际上却是不可能的;最后,就马克思来说,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这篇论文并未表明他对于物质利益或私人利益问题已经有了成熟的研究,但是无可否认,对于这一问题进行探究的真实意图或可能性已经坚定地出现了。

这种真实意图或可能性不仅源自马克思和鲍威尔在批判原则上的区别马克思已不能长久地满足于使批判停留在应有与现有的无限对立中;而且特别地源自马克思和黑格尔在理性概念上的差别——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所采用的“人民理性”的概念在原则上是世俗的,而黑格尔“绝对理性”的概念在原则上却是属神的。因此,对于黑格尔来说,“物质利益”就其本身而言不应该成为问题,易言之,它是一种为思辨哲学所溶解、所羽化的东西。然而,当马克思以其特有的方式把这通往绝对者上帝的“向上一路”割断的时候,“物质利益”便重重地落了下来,并且以它作为世俗事物本身的形象与份量矗立在“理性”的对面,从而对世俗原则的理性构成为真正的问题?换句话说,当“理性”不再可能无限地吞并或彻底地消化“物质利益”时,二者便开始形成为一种对立;而当这种对立有可能促使理性去估量其对方时,“物质利益”便成为必须去重新思考和解决的问题了。

(三)

《莱茵报》时期的论文正处于这样的理论关头。在世俗原则的理性直面“物质利益”时,它必定为“利益”的强大权力着实吃了一惊。尽管马克思在当时仍按“法之为理性而利益之为不法”的方式使问题得到暂时的安置,但他必定是第一次真正感受到了作为“恶”的私人利益或物质利益的巨大份量。就理性的立场而言,利益具有“不法的本能”,而且就其本性来说是盲目的、无止境的、片面的;因此,不法当然不应该而且也无权颁布法律。但是实际的情况却恰恰相反法确实在颁布法律,省议会“凡是在法曾给私人利益制定法的地方,它都让私人利益给法制定法律。”[11]

这种情况表明,法和利益的实际关系在一定的意义上具有某种与单纯理性的立场相反的性质,而这种性质已为马克思见到了:“法的利益只有当它是利益的法时才能说话,一旦法的利益和这位神圣的高尚人物发生抵触,它就得闭上嘴巴。”虽然这段话是在否定的意义上说出的,然而它却是切中要害的——不仅是切中省议会辩论的要害,而且在某忡程度上击中了“利益”问题在理论上的要害。正是在这样一种关系(无疑,在马克思看来是一种背理的关系)中,“省议会对下述问题进行了表决:应该为了保护林木的利益而牺牲法的原则呢,还是应该为了法的原则而牺牲林木的利益,——结果利益占了法的上风。”[12]

无论如何,实际上“利益占了法的上风”这一点必定给马克思留下了一个十分深刻的印象,这一事实就像是在其单纯理性的世界观上划出了一个创口。为什么应该是有权的、合理的、合法的却成为无权的、不合理的和不法的;而应该是无权的、不合理的、不法的却成为有权的、合理的和合法的?问题归结为一点:不法的利益何以能在实际上颁布法律?如果说这种情况在理论上是不应该的或无权的,那么它在实际上是如何成为可能的?它所由颁布“不法的法律”的力量——即便这一点是令“理性”厌恶的——是从何处发源的?

现在,马克思直接面对的正是这样一些问题。而“物质利益”或“私人利益”之所以成为真正的问题,乃是因为对于马克思来说,这样的问题既不可能在应有与现有的对立中长久保持,也不可能由“理念在自身中的同一”获得思辨的解决。这里的情形就像《博士论文》的最后一章讲到“自我意识在天体现象中看到了它的死敌”一样[13],单纯理性批判的观念在“利益”的领域内面对着它的“具有了物质形式的否定”;而当“理性”在马克思那里特殊地变性,从而既不能将上述否定彻底排除又不能把这个否定真正消化时,它就只有直接面对“物质利益”这个领域本身了。

在某种意义上,经济学(或“国民经济学”)乃是当时唯一发展成熟的、关于“物质利益”本身的科学,而且就其对象的性质来说也是如此。所以,转向或进入经济学,也就意味着转向或进入“物质利益”本身的领域[14]——这一点可以部分地说明马克思后来理论转向(转向作为市民社会之科学、作为物质利益之科学的经济学)的某种可能性。然而必须注意到,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的论文仅只是这一领域或问题,还不是真正进入这一领域,更不用说问题的实际解决了。“实际解决”以“真正进入”为前提,而对于马克思来说,“真正进入”还需有一个条件——即哲学世界观方面的原则变动。因为除非这一原则变动能够发生,否则真正进入“物质利益”领域的壁垒就不可能完全拆除;就像“物质利益”的问题如不开始瓦解先行的原则,则此种原则变动也不可能真正发生一样。——这一点可以部分地说明为什么接踵而至的《德法年鉴》时期马克思的注意力集中于哲学原则的变动方面。

“物质利益”问题使先行的理性原则动摇和瓦解的迹象已经十分明显了。这不仅表现在关于林木法的论文中(“利益”与“法”的对峙状态而且还特别地表现在《摩塞尔记者的辩护》关于地产析分的问题上)。如果说马克思对于国家和法的单纯理性观点还能使他对林木盗窃法和禁猎法等等作出某种激烈的批判,那么,这种观点在解决分割地产的问题上就表现得相当无能为力了。关于这个问题,马克思在《摩塞尔记者的辩护》中只是十分简要地提到,限制农民把土地分为小块是同他们的权利方面的传统意识相矛盾的;并且他在批判方面仅限于指出这样一点,即:所提出的“那种不切实际的计划,一接触现实——不仅是现实的条件,而且是现实的市民意识——就全部破产了。”[15]不少马克思主义哲学史家都正确地指证了马克思当时的理论立场在处理地产析分问题上的薄弱方面,而这种薄弱方面的明显暴露,特别是这种薄弱方面所固有的理论矛盾,则为马克思在理论立场上的改弦更张做好了准备。[16]

由此可见,就当时的情况而言,使马克思感到“为难”的东西真正说来还不是物质利益问题本身,因为马克思当时尚未真正进入这样的问题领域;使马克思痛感“苦恼”的是物质利益”问题向他的单纯理性的世界观提出了尖锐的挑战,而这种理性世界观却很少能够直接对物质利益问题作出有内容的判断,在问题的解决方面甚至是完全无能为力的。《莱茵报》的论文继续以特殊的形式维护了这种世界观,虽则它的内部已经开始发生了激烈的动摇。在这种动摇中,马克思确实天才地、敏锐地提出了一些卓越的见解——例如,他不仅把“自由的法”同世界史的进程联系起来,而且见到了“利益”的自身分裂与对立[17],但是毫无疑问,这些零散洞见的生长取决于某种世界观原则所能容纳的范围。

因此,正象“物质利益”问题在马克思的世界观方面引发了危机一样,这种危机的克服同时是“物质利益”问题的新的解决方案。费尔巴哈哲学对于马克思的意义首先在这里凸现出来,因为它在这场危机中,促使马克思世界观内部的激烈动摇变成了一次严重的颠覆。马克思并没有急于去研究地产析分问题;他首先是一个哲学家,因而他首先需要的是在哲学上使这种研究成为可能的东西。马克思写道:“为了解决使我苦恼的问题,我写的第一部著作是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性分析,……。”[18]这一说法本身就是意味深长的,它至少可以表明两点:第一,对于马克思来说,真正进入并且解决他所面临的难题,首先成为一个哲学原则的变革问题;第二,“物质利益”问题所引发的世界观危机已经严重到这种程度,除非马克思能够同他先前倚靠的黑格尔哲学(或这种哲学的变体)实现彻底的决裂,否则这个问题就是他所不能解决的。

※ ※ ※ ※

在我们前面的讨论中,可以说并未直接涉及“物质利益”问题本身的解决方案;这不仅是因为问题本身的广泛性和复杂程度不易于给出简单的答案,而且还因为这个问题的明确提出和解答在实践上需要一个过程,在理论上需要一系列的条件。而我们的讨论实际上只是试图通过思想史上的一个题材对上述过程和理论条件予以提示,这一提示所具有的实际意义或可概括如下:

首先,在我国近年来的社会实践过程中,“物质利益”或“私人利益”的问题可说是本质重要地出现了,而这个问题的解决也日益变得迫切起来。虽说我们一直宣称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然而在理解方面却存在着严重缺陷。这种缺陷特别地表现为:物质利益或私人利益问题过去实际上是被完全排除的(而且是以未消化的形式被排除的),而排除这一问题的原则又十分类似于单纯理性的(或乌托邦式理想主义的)世界观。因此,尽管这种哲学观念可以是“革命的、批判的”,但它却明显地倾向于一种浪漫主义。当我们今天直接面对这一问题并要求给予解答时,不仅必须对问题本身予以特别地关注,而且还必须在哲学原则方面有一种新的认识和新的提高易言之,要求改变那种无能消化该问题或对该问题予以简单排除的单纯理性的哲学观念;就象我们在前面的讨论中所见到的那样,只有伴随着哲学原则的变动,“物质利益”的难题才是马克思能够真正进入和实际解决的问题领域。

其次,马克思在《德法年鉴》时期的研究已得出这样一个结果,即“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十八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称之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经济学中去寻求。”[19]虽说这段话已变得耳熟能详,但它在理论研究中也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贯彻(当然,问题还取决于“物质的生活关系”在实践中的发展程度)。我们的经济学较少地关注这种现实的生活关系(特别是其实际内容和发展变化),而我们的社会科学其他部门也与马克思的理解要求相去甚远。如果这种状态不加改变,如果比较具体的社会科学无能真正深入到现实的物质生活关系之中并对之进行深入的分析(所谓“解剖”),那么“私人利益”或“物质利益”问题就不可能被真正涉及到,就不可能得到具体的解决;至多只是停留为一个缺乏理解的、抽象的问题。

最后,对于马克思来说,尽管“市民社会”这一理解要求是如此地重要,以至于其学说在科学上的实证内容是全赖此点而得以成立的.但马克思从来不是一个无批判的实证主义者;正像他始终把自己的经济学主_题上的学说表述为“经济学一样。因此,马克思早年理性批判的原则并不是被简单地弃置的,而毋宁说是被扬弃的——亦即使科学上实证肯定的内容与社会目的方面的批判否定的精神结合起来。也许我们可以在这里简要地说:这一社会批判的方向乃以“人类社会或社会化了的人类”[20]为基本点:正是有赖于此点,马克思才可能超出对“物质生活关系”之单纯实证的肯定,超出“国民经济学家”的狭隘眼界,而提供一种有可能对“私人利益”或“物质利益”进行历史判断的基准,提供一种指向未来的价值评价的社会尺度。虽然关于这一点的讨论也许该由另一篇论文来完成,但是我们相信,随着物质利益或私人利益问题研究的不断深入,那种与社会目的相联系的价值评判问题会愈益变得重要起来,因为像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问题、私人利益与社会公正的关系问题、物质利益与人的异化、解放及全面发展的关系问题等等是不可能全然摆脱一定的价值评判而单纯实证地得到讨论和解决的。

[1][18][1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1页,第82页,第82页。

[2]马克思关于这些主题的探讨现在能见到的主要有《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和《摩塞尔记者的辩护》。

[3][4]参看梅林《马克思传》(上第58页;科尔纽:《马克思恩格斯传》第1卷,第419,第58—59页.

[5]参看科尔纽:《马克思恩格斯传》第1卷,第419、336页。科尔纽在这里用作论据的是马克思的下述说法:“那种曾用工人的双手建筑起铁路的精神,现在在哲学家的头脑中树立哲学体系。哲学不是世界之外的遐想,就如同人脑虽然不在胃里,但也不在人体之外一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20页。

[6][7][8][9][10][11][12][15][17]参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78—180页,第138—139、163页,第150、157页,第180-181页,第180页,第179页,第178—179页,第228—229页,第142—143、172页。

[13]参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第240—241页。

[14]例如,马克思后来在1844年仍把“国民经济学”和“整个私人利益社会”相提并论,并且把国民经济学家理解为“作为资本家的科学的自白和科学的存在。”(参看《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单行本,第9、87页。)

[16]关于马克思这一时期在地产析分问题上的薄弱方面,梅林和科尔纽都提到了。参看梅林:《马克思传》(上)第59页;科尔纽:《马克思恩格斯传》第1卷,第339页。另一方面,当马克思后来进入到经济学领域中去的时候,他便立即再一次提到并且以经济学批判的方式分析了这个问题。例如,在《巴黎手稿》中,马克思显然较为有效地重新探讨了这个问题。(参看《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单行本,第39-42页)

 
(文/微世推-张峰波)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发布者:微世推-张峰波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处理邮件:weilaitui@qq.com。
 

Copyright©2015-2025 粤公网安备 44030702000869号

粤ICP备16078936号

微信

关注
微信

微信二维码

WAP二维码

客服

联系
客服

联系客服:

24在线QQ: 770665880

客服电话: 020-82301567

E_mail邮箱: weilaitui@qq.com

微信公众号: weishitui

韩瑞 小英 张泽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08:00 - 24:00

反馈

用户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