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发布《导游管理办法》。在规范导游执业行为方面,《办法》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包括:对导游诱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等作出针对性规定;对侵害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导游建立黑名单制度,依照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让失信者寸步难行等。(12月8日央广网)
7月10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公布了历时3个月完成的2017年旅游消费体验式调查报告,结果显示,无论是一日游还是异地游,强制消费问题仍然很突出,导游在整个体验式调查中得分也最低,刚过及格线。然而,这样的调查结果,并未出乎人们的意料。时下,很多旅游都不是观光游,而是购物游;导游也变成了“导购”。如果游客“不配合”,一些导游就会原形毕露,非打即骂。如此语境下,新版《导游管理办法》规定,导游强迫购物、吃回扣等行为,将会列入“黑名单”,让失信者寸步难行等。
2013年10月1日,我国首部《旅游法》颁布实施,除“降低旅游成本”外,“文明旅游”也是检验《旅游法》落实效果的主要标尺之一。然而,从实施4年多的情况来看,显然不尽人意。一些游客不文明现象,频频见诸报端。鉴于此,2016年4月初,国家旅游局制定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被旅游业内称之为不文明游客“黑名单”,游客不良信息保存一至两年,会影响到再次旅游,严重的甚至会影响到出境、银行信贷等。
然而,文明旅游不单指游客,还应该包括导游。一些导游的强制购物等不文明行为,也应该在《旅游法》规范之列。可见,不仅导游可以举报不文明游客;反之,游客也可以举报不文明导游。正因为如此,新版《导游管理办法》,明确了不文明导游“黑名单”制度,导游一旦进入失信“黑名单”,将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以此加大惩戒力度,遏制治理强制购物等不良现象。
因此,对于不文明导游“黑名单”制度,除了立法规范之外,应制订相关细则,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和执行力。比如,导游“黑名单”应实行“宽进严出”。所谓“宽进”,一旦发现有导游存在不文明行为,如客串导购角色、强迫购物消费、布设购物陷阱、打骂游客,等等,即入“黑名单”。所谓“严出”,除了让不文明导游“停职反省”,给予必要的惩戒之外,同时给其预留一个文明“修复期”,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走不出“黑名单”,甚至将其从导游队伍中清理出去,并终身限制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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